直租交易中租赁物真实交付之法律分析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9-09-02 / 阅读:616

  来源:汇融律所
  
  汇融律所编写具有代表性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例案例共10篇,本文为第一篇,这些案例涉及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合同履行中的风险或某个特殊问题,从多个侧面折射裁判者对融资租赁相关问题的认识,提示租赁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应注意的事项。
  
  案例一:直租交易中租赁物未交付的法律后果①
  
  前言:直租交易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一般在出租人付款后,租赁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时有出卖人未交付租赁物的情况出现。此时,承租人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出租人、出卖人赔偿其损失,笔者对本案进行简析,以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正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医院与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②
  
  ● 原告: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医院(又称:长治市肿瘤医院,以下简称“长治市人民医院”)
  
  ● 被告: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安租赁公司”)
  
  ● 被告: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视界公司”)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9月22日,长治市人民医院与康安租赁公司、远程视界公司订立设备租赁销售付款协议,约定由康安租赁公司根据长治市人民医院的要求向远程视界公司购买指定设备租赁给长治市人民医院,远程视界公司在康安租赁公司支付设备价款后90日内将购买设备交付给长治市人民医院;长治市人民医院在远程视界公司交付设备后,应向康安租赁公司出具租赁物验收证明书,长治市人民医院和远程视界公司应保证租赁物验收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租赁物验收证明书瑕疵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长治市人民医院和远程视界公司承担。
  
  同日,长治市人民医院与康安租赁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康安租赁公司依据长治市人民医院的要求、按设备租赁销售付款协议的约定向远程视界公司购买设备,合同订立时由远程视界公司向康安租赁公司支付保证金和服务费,在长治市人民医院付清所有租金等应付款项后,由康安租赁公司退还远程视界公司保证金;若长治市人民医院未能付清租金等应付款项,康安租赁公司有权以保证金扣抵该等应付款项;长治市人民医院实际租金计付日期按康安租赁公司支付设备全款之日来确定,租赁期限共36个月,长治市人民医院在远程视界公司交付租赁设备后出具租赁物验收证明书,租赁物验收证明书上注明的日期为实际各方共同认定的租赁设备交付日。
  
  合同签订当日,长治市人民医院出具了租赁物验收证明书,但实际远程视界公司至今未向长治市人民医院交付租赁物。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8月28日,长治市人民医院共支付租金十一期,该款均由远程视界公司支付长治市人民医院后,由长治市人民医院转支给康安租赁公司。2017年11月28日,长治市人民医院函告康安租赁公司、远程视界公司,以至今未收到租赁物为由,要求解除设备租赁销售付款协议和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并于2017年12月19日起诉,庭审中远程视界公司要求履行合同,但未能提出明确的租赁物交付期限。
  
  二、起诉与答辩及法院的人认定与判决
  
  长治市人民医院以未收到租赁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和设备租赁销售付款协议;2.康安租赁公司返还长治市人民医院已支付的十一期租金;3.康安租赁公司和远程视界公司向长治市人民医院支付延期交货滞纳金。
  
  康安租赁公司辩称:融资租赁合同和设备租赁销售付款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之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康安租赁公司已全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付款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长治市人民医院诉称未收到租赁设备,如果属实可向远程视界公司主张索赔,该索赔可涵盖其全部损失,故长治市人民医院并不因此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驳回长治市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远程视界公司辩称:长治市人民医院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权利,远程视界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设备租赁销售付款协议和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案涉二份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远程视界公司作为租赁设备交付义务方经长治市人民医院催告后仍未能交付案涉设备,致长治市人民医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庭审中远程视界公司仍未能提出明确的履行期限,故长治市人民医院要求解除设备租赁销售付款协议和设备融资租赁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分别作出处理。康安租赁公司已按约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即使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其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且长治市人民医院转支给康安租赁公司的租金均由远程视界医院支付,故长治市人民医院要求康安租赁公司返还已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驳回。案涉设备的延期交货的责任方是远程视界医院,长治市人民医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延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p#分页标题#e#
  
  法院判决:一、解除长治市人民医院与康安租赁公司、远程视界公司订立的设备租赁销售付款协议、融资租赁合同;二、远程视界公司赔偿长治市人民医院延期交付滞纳金;三、驳回长治市人民医院其余诉讼请求。
  
  三、对本案的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租赁设备不能交付,长治市人民医院是否有权解除设备租赁销售付款协议和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康安租赁公司退还已支付租金。
  
  (一)关于合同的解除
  
  融资租赁交易涉及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份合同即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两份合同关系密切,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的签订目的,买卖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获得方式,因而两个合同之间互有影响。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在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亦不能明确何时交付的情况下,符合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本案中法院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支持长治市人民医院解除设备租赁销售付款协议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买卖合同解除的,或者出卖人因自己的原因致使买卖合同履行不能的,将直接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如出卖人不能按期交付租赁物的,将直接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不能,这符合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此时,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有权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所以,本案中法院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支持长治市人民医院解除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的主张,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法院支持长治市人民医院解除设备租赁销售付款协议与融资租赁合同的主张,符合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
  
  1.关于承租人的索赔权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承租人有权向出卖人主张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即认为:“本解释第6条、第24条赋予了承租人对出卖人的索赔权,亦即在出卖人违约或过错导致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主张索赔,以维护承租人的利益。”
  
  但是,承租人并不能因为出卖人延期交付租赁物,而向出租人主张索赔。恰恰相反,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供货人的指定,出资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通常在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后,租赁物的所有权转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物权仅仅是债权的保障,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目的是租给承租人使用,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可解约性的特征。该不可解约性的应有之义为:一是,承租人无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二是,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供货人原因等非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约的,则承租人应以赔偿出租人全部损失为代价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即认为:“出租人履行了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后,因租赁物本身或买卖合同履行障碍所产生的商业风险,均不应再由出租人承担。……对于出租人的行为或过错以外的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其预期租金收益无法实现,应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所以,本案中法院驳回长治市人民医院要求康安租赁公司承担延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2.关于出租人的索赔权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出卖人的交付义务被免除,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不能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有权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以从两个角度去追偿,一是根据买卖合同关系向出卖人主张损失赔偿;二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向承租人主张损失赔偿,此时,出卖人和承租人的债务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关于在承租人未收到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租人是否可以向承租人主张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作出了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提出:“当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时,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和指定才同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根据谁选择谁负责的原则,承租人应对因出卖人、租赁物的原因而给出租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责任,这是权责一致原则的应有之义”。所以,本案中康安租赁公司对于自身的损失,还可以向远程视界公司或长治市人民医院行使索赔权。本案中,出租人未提出对承租人赔偿损失之反诉,致使承租人向出租人的赔偿未在本诉中得到解决,出租人只能另行起诉予以解决。#p#分页标题#e#
  
  综上,出卖人延迟交付租赁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均有权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均有权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此外,出租人还有权向承租人行使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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