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公司破产清算,租赁物属于谁?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9-11-07 / 阅读:360

  近期,首例监管账户破产隔离裁定问世,司法首次确认了ABS资产的独立属性。
  
  10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院公布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在该裁定书中涉及相关三方——国通信托、融信租赁、山西证券。
  
  受关注的原因在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势在于隔离破产风险。若租赁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隔离”是否能真的实现?
  
  在新三板挂牌的融信租赁,其主办券商于10月30日发布风险提示,鉴于融信租赁目前经营困难,为了最大化保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融信租赁拟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告称,融信租赁因挂牌公司逾期账款持续大幅增加,以及再融资受限导致业务发展被制约,多家资金方对融信租赁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冻结,融信租赁经营产生重大亏损,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但是,该融资租赁公司破产清算却引发更多问题。
  
  武汉中院认为,案外人山西证券公司对涉案账户的资金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依法应对该执行标的中止执行。
  
  ABS“破产隔离”真假虚实
  
  作为一家民营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融信租赁于2014年12月在新三板挂牌。
  
  该公司连续两年经营亏损,涉及诉讼及逾期债务较多,银行账户被上海警方及多位债权人冻结。截至2019年9月末,融信租赁资产总计7.19亿元,较上年末下降62.14%;净资产-0.2亿元。1-9月,融信租赁营业收入7219.7亿元,同比下降49.11%。
  
  这一现实案例可能对融资租赁的法律风险提供更清晰的解读。
  
  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发文认为,由于针对ABS的立法严重滞后,给ABS破产隔离能否经得起司法诉讼的考验仍有不确定性。
  
  “其中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其他民法以及部门规章等。”11月6日,中国融资租赁(西湖)论坛执行理事长、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理事长程东跃对记者表示。
  
  此前,融信租赁发起设立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管理人是山西证券。由于债权纠纷,国通信托于2018年11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融信租赁及其他三位自然人的银行存款7800万元。法院对涉案账户予以冻结。但山西证券对该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此前,山西证券与融信租赁签订《融信租赁2017年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融信租赁公司将其应收租金收益,作为基础资产有偿转让给山西证券公司。山西证券向融信租赁公司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并依约办理了租金收效(基础资产)的交付手续,租金收益的所有权已转移至山西证券公司。
  
  在该笔争议中,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的山西证券,诉称,上述租金收益的转让事宜,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具备所有权登记及公示的法律效力。因此,融信租赁在光大银行某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实为支持专项计划的资金归集以及监管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已在冻结前,作为整体资产转让给山西证券公司,山西证券公司系涉案账户内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和占有人。
  
  武汉中院裁判称,融信租赁公司作为项目的资产服务机构,将其归集的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按照协议约定汇入涉案账户,在此情形下,该资金已被特定化。该项目的转让以及转让资产的内容,已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
  
  武汉中院据此判断,山西证券是涉案账户资金的权利人。该院裁定中止对融信租赁在光大银行开立的一个银行账户资金的执行。
  
  谁的“租赁物”?
  
  在法律意义上,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势在于隔离破产风险。根据证监会2014年11月的规定: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融资租赁公司通过ABS将租赁物“出表”后,若融资租赁公司破产清算,租赁资产应当如何处置?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融资租赁公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ABS产品,实际上,出表、不出表均可以发行。
  
  根据《合同法》,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所有权规定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物权法》,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程东跃对记者坦言,“如果租赁物没有‘出表’,融资租赁公司破产,租赁物当然也要随之清算;而按照《合同法》,承租人破产的,租赁资产不属于破产清算范围。”#p#分页标题#e#
  
  “从根本上来说,这涉及融资租赁出表是否是真实交易。”程东跃说,只能看懂是租金收益权转让。但租金收益权属于租赁资产。如果租赁资产没有约定转让(出表),则法律上的所有权、经济上的所有权在租赁上是分离的。如果不“出表”,只是转让收益权,而资产的所有权仍属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如果“出表”,资产随同收益权一同转让给投资人。
  
  他表示,法律上的所有权、经济上的所有权,“风险隔离”实际上容易造成问题。租赁公司转让收益权,但资产仍属于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破产清算,按道理租赁资产需要破产清算,只是向投资人让渡了收益权。
  
  法院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进行了裁判,但该案件对租赁公司、券商、信托是一个提醒。“不能简单地从会计报表上看这个问题。”他认为,先冻结后解冻,从保护投资人利益没错,但法律制度上需要依法合规。租赁物需要有一个清晰的裁定,而不是简单的混淆、资产解冻,因为还没有到破产隔离的程度。
  
  程东跃建议,融资租赁公司以“融物”达到融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决定租赁公司的核心。这与商业保理转让应收账款概念不同。融资租赁聚焦“标的物”,如果忘掉“物”,意味着融资租赁本身的属性就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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