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真实的还款来源:信用风险分析的起点 ——形式主义错误的高发区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20-08-19 / 阅读:662

  作者:维优信用  来源:维优资管研究院
  
  还款来源识别是信用风险分析的起点,在分析究竟谁是第一还款来源、谁是第二还款来源时必须非常小心。如果这个起点错了,那后面的分析往往南辕北辙,下笔千言、离题万里。但无论是信贷实务还是理论界,还没有一个相对完整的对还款来源识别的讨论。似乎还款来源的识别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事情:借款人就是第一还款来源;担保人、抵质押品等是第二还款来源。的确,在法律形式上我们总能知道签订借款合同的是谁,签订担保或抵质押合同的是谁。但如果我们简单的将法律形式上的借款人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将担保人或抵质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那就对现实世界的复杂性认知过于幼稚了。
  
  事实上,很多人都会犯这样的错误却不自知,因此关于还款来源认知的错误无休止的在不同的金融机构长时间重复着,也造成了大量的信用风险事件。为了避免此类错误的发生、识别真正的还款来源,我们将在从理论与案例分析中寻找答案:
  
  一、远程视界与蓝海之略事件:谁在借款?谁在还款?
  
  北京远程视界集团成立于2013年,创始人韩春善出身于医药销售,曾担任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特邀理事、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副会长等职务。而蓝海之略成立于2010年,于2015年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曾是新三板的明星企业,被清华大学商业模式研究学者定义为“医疗生态系统赋能型企业”。
  
  远程视界与蓝海之略商业模式基本是共通的:
  
  远程视界/蓝海之略为医院提供科室建设整体解决方案,并提供设备、专家支持和科室运营,另一方面找来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资方,委托远程视界/蓝海之略采购医疗设备再发货(出租)给医院,医院支付租金给远程视界/蓝海之略和融资租赁公司,租期到期后设备所有权归医院。同时,如果医院的相应项目经营所得不足以支付医疗设备租金,则远程视界/蓝海之略予以担保垫付。
  
  在这个商业模式中,远程视界/蓝海之略巧妙的利用了公立医院作为承租人(即法律意义上的借款人),融资租赁公司在评估项目信用风险时往往会把公立医院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主体进行分析,而公立医院的信用又公认是相对良好的,这样就可以顺利的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取大量融资租赁款。
  
  问题的关键在于医院之所以愿意以承租人的身份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是因为医院相信,远程视界/蓝海之略为他们运营的科室收入足以覆盖未来需支付的租金,即使收入不够,远程视界/蓝海之略也将为他们垫付租金。在这个一厢情愿的想法下,数千家医院都“自愿”签订了相关合同协议。
  
  可见,在整个商业模式下,医院虽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形式上承担第一还款责任,但医院是几乎没有任何还款意愿的;远程视界/蓝海之略虽然不是承租人,法律形式上不是第一还款责任,仅承担租金的垫付义务,但从经济实质上它们承担着租金偿付的首要责任。
  
  在这个商业模式下提供资金的融资租赁公司大多都把医院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主体进行了项目风险评估,充其量只是把远程视界/蓝海之略作为一个医疗设备经销商和租金垫付方看待,这就犯了典型的“形式主义”错误,误把法律形式上的承租人当成是第一还款来源主体了。
  
  我相信,如果那些融资租赁公司能够认识到实际还钱的是远程视界/蓝海之略,可能他们放款时就会更加谨慎一些,就会好好研究远程视界/蓝海之略的财务报表与信用情况,也就不至于在2018年远程视界/蓝海之略陆续“暴雷”之后,深陷在与各地医院无休止的法律诉讼之中。
  
  二、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往往“风雨与共”
  
  无论个人还是公司,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结成利益共同体。个人常常是因为血缘、夫妻关系而紧紧结合在一起;而公司之间则通常是因为股权关系而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这种利益共同体的主要特点就是“处于同一控制之下”,它们之间的紧密程度取决于统一控制的强弱程度。
  
  由于人、财、物统一管理与调配,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往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某种程度上说,他们实质上是一个“主体”,只不过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多个不同的主体。所以在评估某个利益共同体成员的风险时,眼光不局限于待评估的单个成员,从整体层面进行风险分析似乎是一个更加合乎逻辑的方式。
  
  但业务实际往往违背了这种常识:集团内某个成员企业作为借款人,集团公司作为担保人时,很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就会把成员企业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主体、集团企业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主体加以分析。违背常识是会受到惩罚的:当成员企业债务逾期,金融机构找到担保人即所谓的第二还款来源时,担保人也早已逾期,失去还款能力,丝毫起不到第二还款来源的补充还款作用。
  
  近年来的各种公开的违约事件也充分证实了以上分析:资产规模超万亿的AAA级企业海航集团违约,是不同股权层级的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不同行业板块的公司(航空、物流、酒店、金融、制造业等)一起违约。同样的,诸如永泰能源、青海省投、天津物产、东旭集团、方正集团、康得新、新华联集团等也是集团内所有公司同时违约。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的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其实在实践中的效果实在是乏善可陈。#p#分页标题#e#
  
  既然公司治理这种内部机制不太可靠,不少信用评估从业人员相信所谓外部监管可以有效的保证被监管主体的相对独立性,比如证监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银保监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等,其实是过于天真了。最近的例子,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详细披露了接管包商银行始末:2017年5月专案组介入“明天系”案件后发现,包商银行自2005年以来仅大股东占款就累计高达1500亿元,且每年的利息就多达百亿元,长期无法还本付息,资不抵债的严重程度超出想象。在此后的两年时间里,明天集团和包商银行开展自救,用尽一切手段,四处融资防范挤兑,直到2019年5月被依法接管。
  
  理论和事实都反复的告诉我们,实际控制人的意志会穿透所有的公司治理和外部监管,直达每一个法人主体,把不同的、看似独立的主体的信用紧密联合在一起,这个联合体才是真正的“第一还款来源”。所以,“同一控制”基本就等价于“同一主体”,希望从业者们能牢牢记住这一常识与真理,不要轻易的被各个主体的表面的独立性迷惑。
  
  三、还款来源的转换与业务结构设计
  
  利益共同体风雨与共,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在实际业务操作时可以不用特别关注名义借款人或担保人?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对的,但又不完全正确,需要更进一步的细致的分析。
  
  按照巴塞尔协议的术语,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主要需要关注的是两个层次的问题:违约率(PD)与违约损失率(LGD)。处于同一控制之下的紧密利益共同体在违约层次上确实上是一个整体,但在这个整体违约后,一般来说各个主体之间的紧密联系就会大大减弱,最终基本都会转变为各个主体以各自的资产对各自的负债负责。也就是说,违约后还款来源发生了转化,从处于同一控制的整体转化为实际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考虑违约层次时的还款来源是第一还款来源;考虑违约损失率层次的还款来源是第二还款来源。
  
  所以,资深信贷员常说的做集团核心企业是有一定道理的,有些大型金融机构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必须要做集团内核心的生产型企业。背后的逻辑就是,核心板块与非核心板块虽然违约率可能相差不大,但是违约损失率往往差别很大,违约后核心优质板块的信贷资产的违约损失率相对来说会比较低。
  
  因还款来源识别错误而导致的信用风险损失反复发生,未来也不会消失。作为从业者,我们要做的就是在评估任何一笔信用资产时都要反复斟酌、细致分析,找到真正的还款来源,拨开云雾见月明。
  
  当然,识别真实的还款来源只是万里长征走了第一步,如何评估还款来源的偿债能力才是对信用评估人员真正的考验,很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从事了十几年的信用类业务,还是典型的“散户投资思维”,判断项目的好坏是靠自己的感觉或是高度依赖别人的评价,不能像真正的机构投资人一样全面的、理性的思考。后续我们将推出系列文章,从理论和实务角度,抽丝剥茧——揭开信用评估的“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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