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企业必看!《民法典》对合同解除的影响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21-03-05 / 阅读:503

  “合同解除制度一直备受关注。《民法典》本次的编纂,使合同解除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本文将系统分析《民法典》框架下合同解除制度的亮点,为读者理解和适用该制度提供思路。”
  
  一、新增解除合同的原因
  
  (一)“连续无限期合同”下当事人的任意终止的权利
  
  《民法典》第563条将当事人在连续不定合同下的任意解除权列为一般法定解除事由。事实上,在《民法典》编纂之前,我国民法已经规定了特定类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563 [1]条对上述特别规定进行了梳理,细化了以债务继续履行为内容的无限期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定,同时保留了当事人在行使随时终止权时应当给予对方必要准备时间的规定。
  
  (二)违约方在“无法履行”的情况下终止的权利
  
  在《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中,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确定合同下行使解除权外,解除权的主体原则上是守约方。但《民法典》第580 [2]条赋予违约方在不履行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或仲裁终止合同的权利。
  
  2019年11月发布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也有明确规定。《九民纪要》第48 [3]条指出,在一些长期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形成合同僵局,即违约方不履行,守约方不行使解除权,对双方都不利。这里的弊端体现在,一方面,违约方可以引用《合同法》第110 [4]条的规定为守约方的继续履行要求进行辩护,守约方无法获得合同利益;另一方面,违约方也无法挣脱不能履行的合同的枷锁。
  
  《民法典》第580条没有具体规定违约方行使解除权需要满足的条件。为此,可以参考《九民纪要》第48条的规定。违约方行使解除权应符合以下条件:(1)违约方必须无恶意地主观起诉解除合同;(2)违约方因明显不公平而继续履行合同;(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明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一)优先适用于法定和约定的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564 [5]条第1款与《合同法》第95 [6]条第1款一致,即解除合同权的行使期限应符合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
  
  (二)如果不能确定或商定行使期,应适用1年预定期
  
  由于《合同法》第95条第2款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对方也没有催促的情况下,被撤销人应当何时行使撤销权,如何确定期限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讨论的焦点。
  
  《民法典》编制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 [7]条规定“撤销权自撤销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至于非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域是否可以参照已申请一年的预定期限,司法意见并不一致。
  
  比如在(2018)最高人民法院第4613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性质上都是有价值的财产所有权转移合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针对撤销权也是形成权,《民法总则》第152条第2款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最长期限为5年,这也参考了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三) 一年计划期例外:提醒后的合理期限
  
  鉴于被解除权人在对方当事人催促下应当何时行使解除权的问题,《民法典》第564条第二款与《合同法》第95条第二款一致,即被解除权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权利。
  
  但是,现行法律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指出,合理的时限是一个相对模糊、不确定的时间概念,时限应该设定多久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视各种情况下的具体情况而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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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细化合同终止时间的判断规则
  
  (一) 一般终止通知,合同在通知到达另一方时终止
  
  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形成权。依法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破坏合同的效力,无需对方同意,但对方必须知道解除合同的含义。对此,《民法典》【9】第565条第1款规定,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即解除合同。
  
  至于通知方式,《民法典》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口头通知、电子邮件、微信、短信或者书面通知。考虑到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解除合同关系的一方对造成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我们建议权利人注意向对方保留解除合同意图的证据,如微信截图记录、电话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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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随着履行期限的终止通知,合同将在期限届满时终止
  
  履约期限截止的解除通知属于《民法典》新合同解除。这种合同解除情形与一般合同解除情形的区别在于,有履行期限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并不立即解除合同,而是解除权人给予对方履行债务的最后宽限期。如果另一方仍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合同将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解约人无需向债务人发送合同终止通知。
  
  (三)诉讼或仲裁终止,材料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终止
  
  除通知对方当事人外,解约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将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被解除人解除合同的请求的,在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即被解除。
  
  四、微调合同解除异议的处理方式
  
  合同各方均可提起诉讼确认
  
  根据《合同法》第96 [10]条第1款,被通知解除合同的一方,在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时,有权提起诉讼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没有说明通知方是否有权就此类确认提起诉讼。
  
  考虑到如果异议方懒于提起确认诉讼,合同效力将长期处于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通知解除方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任何一方均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即合同各方均可提起诉讼确认解除的效力。
  
  写在最后: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制度进行了重大创新和变革。一方面增加了新的合同解除案件,另一方面细化和界定了合同解除制度的具体适用方式。
  
  上述变化将为合同解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更清晰的指导。同时,鉴于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的争议和分歧,我们也期待相关权威案例的出现能够为集体判决背景下的法律适用提供明确的指导。
  
  来源: 融资租赁及金融租赁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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