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债权ABS监管指南发布 多重利好将至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8-02-28 / 阅读:273

  2018年资产证券化市场首个“双指南”正式出台。业内人士认为,在非标被大幅压缩的背景下,龙头融资租赁公司或将迎来更多市场机遇;另一方面,此次“双指南”的出台,对ABS融资渠道顺畅的租赁公司而言又是一项重要利好。
  
  2018年2月9日,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相继发布了《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配套的《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对融资租赁ABS的发行和存续期管理进行了规范。
  
  融资租赁债权的界定。
  
  本指南所指的融资租赁债权,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对债务人(承租人)享有的租金债权、附属担保权益(如有)及其他权利(如有)。
  
  基础资产的基本要求。
  
  天风证券孙彬彬团队分析称,融资租赁债权ABS的入池资产除满足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权属明确、内容界定明确、可特定化、真实合法有效,转让基础资产还需要通知债务人。指南特别强调基础资产不能是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以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通常情况下,租赁物需要进行相关登记,但对于汽车融资租赁债权等特殊情形(数量太多)未登记的,需要充分披露并设置相应的权利完善措施。
  
  基础资产的分散性要求。
  
  基础资产应至少包括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单个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不超过50%,且前5大债务人入池资产金融占比不超过70%。上述债务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合并计算。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良好,且专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措施的,可以免于上述关于债务人分散度要求。
  
  满足相关条件免于本指南第八条债务人分散度要求或租赁物涉及无形资产等情形的,管理人及律师应当对入池资产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尽职调查。
  
  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对全部入池资产展开尽职调查,对于入池资产符合笔数众多、资产同质性高、单笔资产占比较小等特征的,可以采用抽样尽职调查方法。
  
  原始权益人要求。
  
  通常情况下要求主体实力较强,主体资质较弱时需要资产质量足够好。
  
  政策支持。
  
  鼓励积极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中国制造2025”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鼓励在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展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天风证券孙彬彬团队表示,关于风险自留、循环购买方面与之前的应收账款ABS挂牌指南基本相同。
  
  另外,配套的信息披露指南对融资租赁债权ABS的发行环节和存续环节的信息披露作了详细要求,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和规范性。融资租赁ABS挂牌指南和信息披露指引的推出,表明企业ABS进一步走向标准化。
  
  融资租赁迎多重利好
  
  融资租赁行业近年的发展速度有目共睹。2017年,全国融资租赁业企业数量、注册资金和业务总量,都在稳步增长。
  
  根据中国租赁联盟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9090家,较上年底的7136家增加了1954家,同比增长27.4%。
  
  另有数据测算,截至2017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06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3.7%。
  
  在这个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有关融资租赁的监管、法规的进一步深化、细化。自然也将对行业发展产生正向作用。
  
  来源:Wind金融终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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