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复兴(天津)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违法遭处罚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20-11-19 / 阅读:471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滨汇检罚〔2020〕10号)显示,复兴(天津)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复兴融资租赁公司”)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008年8月5日颁布实施)第二十三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处6.41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该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复兴融资租赁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日,注册资本为1亿美元。公司大股东为上古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另一股东为复兴国际实业(000159)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5%。
  
  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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