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规25号文解读 | 厂商跨境融资租赁要高度警惕“杀猪盘”
本期,继续谈谈厂商跨境租赁。
首先要说明的是,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最好的市场在中国。国外的月亮并不更圆,甚至还有点邪。于融资租赁而言,跨境业务只是锦上添花,而不应成为主要发展方向。
笔者此前有篇小文《租赁三探(三) | 跨境融资租赁星辰大海!》指出:
跨境融资租赁的涵摄是较为广泛的,一般而言,只要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诸多要素有一项在境外,分属不同国家或地区,都可以称为跨境业务,如主体跨境、标的跨境、资金跨境、法律适用。
我们在一般意义上谈的跨境业务,更多是一种在内保外租结构下的设备出海,属于厂商主导的销售性质的直租(无论出租人是厂商系还是与厂商合作的第三方),即授信主体在国内,而设备的使用方或者使用地在境外。至于跨境回租,笔者只见过租赁物出海,尚未见过租赁款出海的跨境实例。故,由于跨境租赁多由厂商主导,笔者习惯称之为“厂商跨境融资租赁”。
出海风险集中于国别风险。25号文明确规定:
金规25号文 第四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前,应当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客户需求、自身经营特点、管理能力和股东海外发展战略等因素,制定境外经营发展战略,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并及时调整优化。同时,建立境外业务内部准入制度和授权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授权范围和风险限额,加强项目可行性分析和审查。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结合境外业务特点,针对性开展国别风险识别和分析研判,加强国别风险监测和限额管理,建立国别风险压力测试方法和程序,定期测试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测试结果,制定国别风险管理应急预案,明确在特定风险状况下应当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选优配强境外业务专业人员队伍,落实干部交流轮岗和履职回避要求,建立健全离职人员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境外廉洁风险。 金规25号文 第六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开展的跨境、境外融资租赁业务,适用本办法。 根据境外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属地监管要求,跨境或境外融资租赁业务无法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相关业务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符合相关业务风险特点的管理制度,并在开展业务前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属地派出机构。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供学习和交流,不构成本人的法律意见、投融资建议或者对法律、投融资的解读,本人明确不承担任何组织和个人因基于对本文内容的任何形式之使用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上一篇:金租新规25号文解读 | 严防融资租赁假借经营租赁逃避金融监管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