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银行系金租因租赁物被罚


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3-11-14 / 阅读:29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金罚决字〔2023〕37号

被处罚当事人

王光(时任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基础设施业务部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拥有的租赁物所有权不完整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并非由承租人真实拥有的行为直接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11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金罚决字〔2023〕38号

被处罚当事人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拥有的租赁物所有权不完整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并非由承租人真实拥有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7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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