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14辆以租代购汽车,最高判12年半,民事赔偿279.5万
汽车融资租赁1981年进入国内,发展过程中经历了萌芽期(1981-1985)、停滞期(1986-2003)、复苏期(2004-2015)、爆发期(2016-2019)、调整期(2019-2024)、二次复苏期(2025年起)等几个阶段。
自2016年中国汽车融资租赁进入第一次爆发期以来,随着行业发展的同时,黑灰产业也伴随产生,于是很多汽车融资租赁购车诈骗的案件频发发生。租赁购车(包含汽车融资租赁直租和以租代购等)行业也一直在和汽车诈骗黑灰产业做着努力的斗争。
近几年,随着国家扫黑除恶的力度加大和国家政策对于租赁购车行业的支持,租赁购车诈骗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这样有利于帮助租赁购车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今天,我们就介绍一起近期二审宣判的租赁购车诈骗案件。
4人团队诈骗融资租赁公司14辆以租代购车辆,4人均被判刑,主犯被判有期徒刑12年半,3人被判10年以上。希望能够给全国的租赁购车从业者足够的信心,也给那些租赁购骗车黑产的犯罪分子以震慑。
厦门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融资租赁公司)是国内一家专门经营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厦门兴欣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欣达公司)是某融资租赁公司一级代理商,重庆渝客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客莱公司)是兴欣达公司重庆地区的合作代理商,代理经营某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产品。郎某是渝客莱公司实际经营者。
被告人郎某与被告人谢某、何某等人共谋,通过给予好处费等方式找来虚假客户通过郎某向某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办理“以租代购”业务,先将涉案车辆共计14辆过户到某融资租赁公司名下骗取某融资租赁公司下款,后通过伪造授权委托书等方式在某融资租赁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涉案车辆过户走,造成某融资租赁公司损失。被告人黄某以购车客户的身份参与了上述诈骗行为。被告人郎某的诈骗金额为211万余元,谢某的诈骗金额为163万余元,何某的诈骗金额为84万余元,黄某的诈骗金额为29万余元。
2024年9月27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三、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四、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五、责令被告人郎某、谢某、何某、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各自犯罪数额范围内对被害单位厦门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赔偿款项可由被害单位回转厦门兴欣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刑事一审判决书
被告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5年3月2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二审判决书
在刑事案件审理的同时,兴欣达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起诉渝客莱公司的共同担保人陈某、胥某。
2023年6月26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陈某、胥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兴欣达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支付2795151.07元及利息,同时支付财产保全费合计10000 元。
民事判决书
租赁购车行业健康发展,既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也需要司法机关对于黑灰产业的大力打击。从业企业更应该合规合法经营,齐心协力、对抗黑产。也奉劝汽车诈骗的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来源:车侠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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