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按3%简易计税 租赁公司信托借款成本最高可降低13.45个百分点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7-07-13 / 阅读:368

  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件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编者注:上述政策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等。
  
  实务中,租赁公司向信托借款,因无法取得借款利息发票而不能享受增值税差额扣除政策。直接导致租赁公司向信托借款比向同等利率水平下的银行借款实际成本高出6.77%-19.44%。
  
  计算过程为:
  
  假设借款利息为x,具体区分直租和回租两种情况计算:
  
  在租赁公司全部为直租业务的情况下,银行借款利息差额扣除后的实际成本为:
  
  x-x/1.17*17%*(1+7%+3%+2%)=0.83726x
  
  在全部为回租业务的情况下,银行借款利息差额扣除后的实际成本为:
  
  x-x/1.06*6%*(1+7%+3%+2%)=0.936604x
  
  信托借款成本与银行借款成本相比,高出的成本为:
  
  上限:(x-0.83726x)/0.83726x=19.44%
  
  下限:(x-0.936604x)/0.936604x=6.77%
  
  根据56号文,2018年1月1日以后,租赁公司向信托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信托公司需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信托运营业务发生的相关税费由委托人承担,其他业务的税费由信托公司承担。在保证委托人收益不变的前提下,借款利率将调整为原来的1.03372倍,与此同时租赁公司能够取得借款利息发票。
  
  计算过程为:
  
  假设新的利息为y,借款利息依然为x。
  
  则有,y-y/1.03*3%*(1+7%+3%+2%)=x
  
  y=1.03372x
  
  租赁公司在满足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差额扣除的条件下,信托借款成本较之前减少3.18%-13.45%。
  
  计算过程为:
  
  全部业务为直租的情况下:
  
  1.03372x-1.03372x/1.17*17%*(1+7%+3%+2%)=0.865498x
  
  全部业务为回租的情况下:
  
  1.03372x-1.03372x/1.06*6%*(1+7%+3%+2%)=0.968186x
  
  即2018年1月1日后信托借款实际成本比之前减少:
  
  上限:(0.865498x-x)/x=13.45%
  
  下限:(0.968186-x)/x=3.18%
  
  因此,56号文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租赁公司的信托借款成本。
  
  文/郭波浪(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来源: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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