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之保证合同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8-07-24 / 阅读:496

保证人:XXX有限公司  

 

出租人:XXX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XXX有限公司

 

鉴于:

1.出租人与承租人于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合同》(下称“主合同”)。

 

2.保证人自愿为承租人因主合同签订、履行、解除、变更、终止等行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人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已经知悉主合同的缔结过程、全部内容、履行或违约可能出现的权利义务风险。

 

4.保证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知悉承租人的保证人不止一个,且均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人在与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向承租人提交保证人的相关主体资格资料和资产情况资料,且保证前述资料真实合法。

 

6.出租人、承租人、保证人一致同意保证人为承租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主合同的约定,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保证合同(下称“本合同”),以兹信守。

 

一、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债务,即因主合同签订、履行、解除、变更、终止等行为所形成的债务,其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其它应付款项,如遇利率或汇率调整还应包括因利率或汇率调整而增加的款项,以及承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费用、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二、保证方式

 

保证人同意为承租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如承租人出现不偿还债务、不能偿还债务、不能完全偿还债务或其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出租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共同保证人,共同就保证范围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两年。自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期满之日止;分期分笔发生的债务,自最后一期或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全部债务的保证期间。

 

四、保证的独立性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系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并且独立于出租人就主合同所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或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出租人所可能享有的其他担保并不减轻或免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主合同无效、可撤销、可变更而有所改变,也不因各方当事人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

 

五、陈述与保证

 

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及顺利履行,保证人在此向出租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履行完毕或本合同解除前:

 

1.保证人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合法主体资格;

 

2.保证人有充分的权利签署本保证合同;

 

3.保证人自愿为承租人承担保证责任,完全了解主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租金、货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合同义务,相应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4.保证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且不因任何强制指令、财产状况的改变、与除出租人之外的他人或组织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或降低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

 

5.承租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无论出租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享有其他担保权益,出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六、主合同的变更

 

除非主合同的变更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出租人与承租人对主合同条款做出的变更无须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主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出租人书面通知保证人,出租人可将其在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保证人应在原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出租人的权益由转让合同中的买受方继续享有。

 

八、违约条款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有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主合同不致的,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十、通知与送达

 

1. 甲乙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2. 关于送达的特别约定

 

(1)本合同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系双方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联系和送达方式或地址,也是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3)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

 

(4)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若争议已经入司法程序解决)、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方式送达的,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6)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

 

十一、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之一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本合同与主合同就同一事项约定的内容不同的,以主合同为准;本合同项下所涉保证事项没有约定,主合同有约定的,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主合同约定不明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4.本合同于            日签订于     

 

保证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出租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承租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朱庆良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融资租赁及衍生品业务部主任。长期专注于融资租赁业务和保理业务,对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风险控制、资产管理等颇有研究。
  
  白福东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大学学士,高级信用风险管理师。2002年执业,专注房地产开发与并购、建设工程、融资租赁和保理、信用风险管理、公司顾问、合同等法律知识学习与研究。
  

 

  来源:十点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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