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行业转型方向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9-05-27 / 阅读:1035

  (来源:法阁咨询  作者:任立华)
  
  融资租赁业务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初,短短10年间就完成了一次行业洗牌。虽然其中不乏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外部推动作用,而且也存在照搬西方操作手法导致的水土不服等原因,单从企业功能角度看,第一批兴起的融资租赁公司失败的真正根源在于没有做到对资金资源的有效配置。目前,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超过1万家,资产总额超6万亿元,已成为重要金融业态之一,业务体量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
  
  什么是经营性租赁
  
  如果把融资租赁看成“按揭买房”的话,那么经营租赁就是“租房”,也就是租期满之后,资产依然归属于出租者,残值由出租者进行管理和处置。
  
  2018年5月31日,由中民投主办的“租赁发展在中国:成功之道—向成熟市场学习”研讨会在京举行,国际租赁专家苏迪尔·阿曼波先生提出经营租赁才是真租赁,并呼吁大力发展经营租赁。
  
  实际上,阿曼波先生对经营租赁的提法也并非是第一次。
  
  与此同时,早在2014年中国基金博物馆第十一期《苏州金融大讲堂》中,时任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CEO,现为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思明先生也提出了中国融资租赁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融租租赁的行业要发展,如果想挣短钱,近期还行,如果考虑长期发展则要建立自己的经营性租赁能力。
  
  同时,李思明先生还对可以做经营租赁的项目做了列举,比如飞机、轮船和道路运输等交通运输工具类,因为这类租赁业务的利差较小,适合做经营性租赁;办公设备贬值快,适合做经营租赁;工程机械周期性变化大也适合做经营性租赁。
  
  下面是一起典型的经营性租赁的案例:
  
  基本案情:2016年8月,原告金尚公司与被告鑫伟公司签订《经营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立式钻攻中心20台、旭阳四轴20台、海克斯康(探头)8台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24个月,每月租金分别为人民币7,300元/台、人民币1,500元/台、人民币1,200元/台,免租期一个月,以承租方在《租赁设备交付确认单》签字后1个月后开始计租,每月25日支付当月租金;合同总额为人民币480万元。
  
  合同还约定: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运费人民币6万元,出租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及运费后发货;交货期限为签订合同交付履约保证金后30日内分批交付;若承租方违约导致本合同中途终止,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不退还。
  
  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日,出租方有权取回租赁物,保证金不予退回;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如运费由出租方承担的,承租方应另外补偿租赁物相应运输费用。
  
  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租赁设备交付确认单》,被告鑫伟公司确认收到原告交付的立式钻攻中心20台、旭阳四轴20台、海克斯康(探头)8台。
  
  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已收到被告鑫伟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2016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鑫伟公司签订《经营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原告将已经交付的8套海克斯康探头作价转让给被告鑫伟公司。
  
  2017年4月21日,被告鑫伟公司向原告出具《申请延期支付欠款承诺书》,确认欠原告租金、探头、运费等,并请求原告放宽至2017年4月28日支付部分欠款。
  
  2017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鑫伟公司签订《设备交接确认单》,载明:原告决定自即日起终止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取回全部设备,另手写文字补充约定如22号之前付完尾款,设备将不予拉回。
  
  2017年6月22日,原告代被告垫付工人工资后将涉案租赁物全部回收。
  
  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鑫伟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备租金及运费等合计人民币1,730,400元;
  
  2、被告鑫伟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19,120元(欠款金额30%);
  
  3、被告鑫伟公司偿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2,877元;
  
  4、被告段伟对上述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1、原被告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
  
  2、关于原告主张的租金,自2016年9月30日出具《租赁设备交付确认单》后1个月开始计付至原告设备取回日2017年6月21日。
  
  3、关于违约金,原合同约定为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现原告自动调整为欠付金额30%的违约金,法院予以确认。
  
  4、关于原告垫付的工资,法院认为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不予处理。
  
  分析:本案的案由为租赁合同,但实际是一起典型的经营性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约定了设备每月的价格。#p#分页标题#e#
  
  但需注意的是,在2017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鑫伟公司签订《设备交接确认单》,并手写注明如5月22号之前付完尾款,设备将不予拉回,有点类似于融资租赁期末后对租赁物的处理。
  
  但因被告未能按期付款,所以原告将设备取回。
  
  相较于融资租赁合同,经营性租赁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经营性租赁合同一般会对出租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作出详细的约定,因此,一般来讲,经营性租赁合同会有大量的技术条款和法律条款相结合的。
  
  2、经营性租赁中出租人会对设备通常有一年一次进行检查,但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不会去按年检查。
  
  3、在经营性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会频繁的要求承租人提交设备信息,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资产的状况并不关注。
  
  4、经营性租赁合同中对租期届满后设备的退租约定的非常详细,包括退租的整个流程以及技术细节以及补偿的计算方法,出租人会更加关注退租时设备的运行状况。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此的关注度非常的低。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最大的不同就是,交易目的不同,融资租赁是为了融资、获得设备使用权,期满获得所有权,而经营租赁只获得使用权。
  
  在当下金融情形,承租企业报表差异表现为,融资租赁资产和负债同时增加,影响企业的财务结构;经营性融资,可以出表、仅当期费用反映在报表中。
  
  基于我们前面已经提到IFRS16,目前还是可以将经营性租赁的租赁费用不体现在表内,不过,当IFRS16正式实施后,国内的会计准则同步变更,就不存在该差异了。
  
  经营性租赁的发展方向
  
  一直以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主要面临着业务模式单一、产品雷同,融资性租赁多,经营性租赁少。其实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健全的二手市场,采用经营性租赁收回租赁物缺乏有效的处置渠道。
  
  因此,二手市场的完善会触发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发展。
  
  相比之下,国外已经发展到了“投资性租赁模式"。西方国家发展很发达的是残值风险租赁模式,残值风险是由出租人承担的,他可以记在承租人账上,也可以记在出租人账上。
  
  美国40%的业务都是做残值风险租赁,说白了就是经营性租赁。进入到股权了,也就是有了保底收益,还有可转换债的东西,这个已经进入到债权股权的阶段。
  
  国内现在还是传统的租售模式。传统的租售方式营利来源于利差收入,银行系的租赁公司大概87%的收入是利差收入,还有一些交易收入和手续费收入。
  
  残值风险租赁模式,即同一台设备租的时候是挣利息,再有设备回来的时候回收出售会有一个残值收入。
  
  投资性租赁模式为交易收入,交易收入主要是金融资产的交易,就是做资产证券化。租赁服务模式为服务费收入,像设备厂商会有服务费收入。
  
  比如说我们做商用车辆,会有服务费收入,为什么?我给那些司机去上牌照,做保险等等这部分会收服务费。
  
  融资租赁未来的方向,必然会从单纯的为了租赁而租赁,发展到一个全新的综合性、多功能、知识密集型产业,转向经营租赁这个真租赁。经营性租赁的主要运作方式是对一项业务如何进行财务安排和资产管理,如何提高其收益和抗风险能力。
  
  实际上,这也符合蓝海战略理论。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相比,缺乏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资金成本优势;和制造企业或购买租赁物的终端用户相比,又缺乏产品研发能力和项目承揽能力。
  
  扬长避短,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自己发挥在资源对接、项目选择、财务顾问、残值评估、风险管理的优势,通过新的业务模式为客户创造价值,在经营性租赁中,租赁公司自己承担设备风险,也就是将客户的风险从自身转移到租赁公司,这对于承租人来说,也带来很大的吸引力。
  
  我们已经进入了共享的大环境,比如现在的共享单车、共享办公室、共享租房等等,所以我们就要考虑改变思维,怎么去迎合共享经济的发展。
  
  毕竟,在融资租赁这个行业,已经跨过了单纯赚利息的时代,我们要进入赚设备余值的时代了。
  
  正如得到吴军老师第109封信中提到一个观点“众利勿为,众争勿往”,在此处我觉得非常的适用。
  
  简单的讲,如果一件事大家都觉得有好处,那就不要做了,如果一个东西大家都在抢,就不要去凑热闹了。
  
  这其实与中国人的一些智谋是不谋而合的,我们常讲,从天道来看,日中则移,水满则溢,月盈则亏,这是自然的铁律。
  
  从人事来看,众人都觉得有利可图的事情,其实已经没有了利润的空间。#p#分页标题#e#
  
  因此,通过上述案例、数据以及经营性租赁发展方向的论述,其实已经能够看出,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在业务比重上加大对租赁资产的配置,实际上已经开始逐步转向经营性租赁这个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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