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有瑕疵的,是否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9-11-26 / 阅读:618

  案情
  
  A工厂与B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B公司购买D公司3台机床,并出租给A工厂使用,租期2年,租赁期满,A工厂向租赁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后,机床的所有权即归A工厂。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约向A工厂交付了3台机床,而A工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其1台有质量问题,导致出现大量的残次品。现A工厂要求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那么A工厂的要求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
  
  1、《合同法》第212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本案中,通过A工厂与B公司的交易过成可以看出,A工厂与B公司之间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本案中,B公司属于租赁公司,且购买D公司的机床是根据与A工厂的约定,因此不存在依赖B公司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B公司不承担责任,A工厂要求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的要求不合理。
  
  ?  葛太红  来源:中日商务法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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