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的损失赔偿范围分析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20-07-23 / 阅读:763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性质的行业,但金融行业必同时伴随着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在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时,对承租人的信用状况要求并不十分严格,因此承租人违约的现象时有发生。若因此而导致合同解除,势必会对出租人造成损失。而在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可要求的损失赔偿范围该如何确定,是否可包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同时违约金又应如何计算,这就是本文将要研究的问题所在。
  
  1、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是否可向承租人主张合同约定的预期可得利益?
  
  典型案例:在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中,出租人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且经催告后仍未支付,构成根本违约,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而被告主张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损失赔偿的范围不包括预期可得利益,而租金由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构成,因此未到期租金中的利息部分不属于损失赔偿的范围。但法院认为,被告的此主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规定不符,亦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有关出租人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支持了原告对于此点的诉请。并同时判决原告应将租赁设备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在判决中所确定的对原告所负有的损失赔偿债务。
  
  分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必然会给守约方带来一定的损失,这种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两类,直接损失为在合同解除前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所带来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缔结合同所支付的费用,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失。间接损失则一般是指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订立合同之时,期待的是合同双方均可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从而可顺利取得合同所规定的其可获得的收益,此时预期可得利益的范围即为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以及其他各项费用,且其具有正当性和可期待性,当承租人出现违约时,出租人即损失了这种预期可得利益,理应获得赔偿。而且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也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新出台的《民法典》第584条中亦有此规定。因此由本条可看出,《合同法》目前对于违约后的损失赔偿方面采取的是完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违约方的赔偿范围不仅需包括直接损失,还需包括间接损失。也即为当一方出现违约时,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其继续履行合同可获得的利益,即预期可得利益,从而使守约方的回复至未遭受违约时的状态。如此也体现出损失赔偿责任对守约方的救济、填补功能。
  
  但另一方面,此种对于预期可得利益的赔偿也并非全无限制,我国法律禁止守约方因赔偿超出其所受损害而获利,也即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应在其所受损失范围内提出赔偿请求,因此在出租人已收回租赁物或诉请法院要求收回租赁物的情况下,在要求赔偿预期可得利益,即未到期租金时,亦需同时将租赁物进行折价,或对其进行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来清偿这一损失赔偿债务,否则则会使得出租人所获得的赔偿远超其损失,反而从该违约行为中获利,违背了公平原则而不为法院所支持。
  
  2、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可要求的赔偿范围应如何计算?
  
  典型案例:在青岛恒源利物流有限公司、马海峰等与上海信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参见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940号民事判决书]中,出租人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将案涉的其中4辆车辆收回,且起诉要求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损失。后法院判决,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是以到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年利率出租人自愿调低至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因承租人及保证人最后一次向出租人付款在2018年6月23日,违约金计算期间从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此债务应以所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进行抵扣清偿,不足部分由承租人继续清偿,超过部分亦归承租人所有。
  
  分析:融资租赁中因通常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用状况审核并不是十分严格,因此承租人违约现象时有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2条,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可要求的损失赔偿范围常包括租金、违约金、逾期利息等。就租金来看,根据前文分析,若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应付租金,但若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应将租赁物价值在其中进行扣减,否则出租人既收回租赁物又同时获得租金势必会产生实质上的不公平,造成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失衡。#p#分页标题#e#
  
  对违约金、逾期利息来看,部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为违约金,部分为逾期利息,或也有将二者同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而实质上违约金与逾期利息的功能是一致的,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填补出租人的损失,因此在法院裁判中,通常会将此二者合并考虑,若二者相加结果高于出租人所遭受的损失,法院一般会主动依违约金调整规则进行调整,如在北京开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就提出,虽然出租人有权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出租人依据合同约定所主张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之和确系过分高于因承租人逾期付款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故法院对于出租人所主张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予以调整,仅支持出租人主张的合理部分。但亦有法院在违约金与逾期利息之和过分高于损失时,选择则一支持,如在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任丘市华源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杨玉桥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参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67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当事人虽可以在约定逾期利息之外,约定独立的违约金,但是应当以出租人的实际损失为限。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从本质上讲都具有补偿性,是为了弥补出租人因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所遭受的损失,该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之和过分高于出租人因逾期付款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故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认定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足以弥补出租人因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所遭受的损失,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出租人诉请的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
  
  我国目前《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二款将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则要考虑多方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而融资租赁合同作为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特殊合同,出租人实际损失的具体数字往往很难确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24%作为违约金、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基数为到期未付租金。若高于此标准,则有可能被法院拒绝,如厦门百应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原厦门百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许碧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参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9民终1181号民事判决书。]中,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限度,在出租人未举证证明其资金被占用期间产生的实际利息损失的情况下,法院仅支持出租人按年利率24%向承租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对超出年息24%的部分不予支持。因此在实践中,出租人在诉讼中常会采用前文典型案例中的方法,主动将违约金、逾期利息利率下调至24%以下,以使法院支持己方诉请。
  
  但若出租人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而向承租人发出《合同加速到期通知书》,主张合同加速到期。对于合同到期日,若通知书载明加速到期日的,合同到期日以该日为准,未载明的,可能会有通知书送达日、起诉日或起诉状送达承租人日等多种判定方法。在此种情况下,违约金的计算也会因合同加速到期而分为两部分,计算方法可参照上海泰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如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参见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24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中法院的观点,即在加速到期日之前,违约金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在加速到期日之后,因此时合同已到期,故违约金可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计算。
  
  故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之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较为保险的方式是在年利率24%以下范围内约定违约金或逾期利息,当二者同时约定时,也应明确二者各自的计算方式,尽量使二者之和不过分高于若承租人出现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若出租人在承租人发生根本违约后,选择对合同主张加速到期,则应向承租人发出《合同加速到期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载明加速到期日,明确合同到期日期,以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此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可能性也会提高。
  
  由上述,融资租赁公司在承租人产生违约时,可依据《合同法》第113条主张合同所约定的未到期租金,但若同时主张收回租赁物或已收回租赁物的,则需将租赁物价值在其中进行扣减,否则会使出租人获得双重清偿,还会过分加重承租人的负担。对违约金来说,在实际判例中,法院一般会要求违约金利率需在24%以下,以逾期未付租金为基数,对于出租人行使合同加速到期权的,目前已有法院支持出租人对于加速到期日之后的违约金计算可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但对于加速到期日的确定,最好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发送《合同加速到期通知书》是进行明确确定,若约定不明的话则会产生争议,影响违约金的计算。
  
  作者:赵尚晓、李康佳   来源: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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