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项目11大违约动机及5大应对方法详解!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21-01-06 / 阅读:804

  作者:周微  来源:融易学研究院
  
  融资租赁纠纷中承租人/担保人违约动机
  
  及租赁公司的应对办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融资租赁逐渐被大众所知,由此产生的融资租赁纠纷也逐年增多。由于部分租赁公司成立较短,受限于人员、编制、经验和机制等各种因素的叠加,未能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导致在融资租赁纠纷当中处于被动地位。
  
  本文作者从承租人角度对其违约动机进行分析,希望能给广大同业人员一些启发,也欢迎大家进行补充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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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担保人违约的动机
  
  关于承租人违约的动机,我们先假设承租人为了更好的生产经营善意的选择了融资租赁业务,如果是一开始就是想骗取租赁公司财物,那么可以将此归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
  
  本文以假设承租人非诈骗的故意对其违约动机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对此进行讨论,划分不一定准确,还望批评指正。
  
  (一)主观动机
  
  主要是指承租人或担保人有还款能力,但因为一些原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主要可能有如下原因:
  
  1.认为成本太高:我们的项目经理在跟客户推销的时候,并不会告诉客户实际的资金成本,借xx万,月息X厘,一个月利息xx钱,客户心里没啥感觉签了。等后面反应过来,好家伙!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看起来利息不多,实际呢,保证金、手续费、保险费、中介费……结果到手没多少,还要按以合同金额为本金计息还款,结局是客户就认为你是高利贷,要么要求调整利息,要么就干脆不还了。
  
  2.协商未果:如承租人由于资金规划的原因、国家政策或者是由于疫情影响导致经营有所变化,希望出租人调整还款期限、利息、先息后本、宽限期等等,一旦出租人不同意,反正就这样了,爱批不批,承租人干脆就逾期……
  
  3.关系恶化:由于贷后沟通出现问题,导致承租人拒绝还款。
  
  4.领导变更:此类项目主要为国企类项目和一些大中型企业项目,由于上任领导班子融的钱,新领导对此不承认,不肯签字批款等。
  
  5.非用款主体:如近年来某些公立医院或者学校代当地政府平台进行融资,再平台打款至医院账户由医院转给租赁公司,医院以未使用相关资金为由拒绝还款;也或者是子公司借款主体,实际资金却被母公司使用等情况,近期某网红项目便是如此。
  
  6.真的是骗钱:骗钱的也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己骗取租赁公司借款未还,另一种是冒用其他主体信息骗取租赁公司钱款。
  
  7.以时间换空间:由于大多数租赁公司借款不上征信,部分主体借此进行拖延履行合同义务,将资金优先偿还银行债务或核算违约成本不高,干脆先将资金投入到其他业务中去。
  
  (二)客观动机
  
  客观原因主要是指由于一些非因承租人主观意愿的因素,导致承租人无法履约,或不履约。
  
  1.确实经营困难,无力偿还:承租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其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对方认账但却无力偿还。
  
  2.租赁物未交付:
  
  (1)不认可计息期间:承租人认为租赁物未交付就计算租金不合理,认为应当自交付之日开始计息。
  
  (2)租赁物无法交付:此类情况多为因厂商原因导致设备无法交付或已经不能交付的情形,承租人因此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例如前几年某些医院与供应商搞科室共建,设备未到位供应商已经破产了,医院收不到设备自然不愿意付款。
  
  3.设备故障:常见于租赁公司与供应商绑定的项目,由于设备经常故障,导致产能不达预期;供应商迟迟不能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客户更换要求未得到满足等。
  
  4.厂商贴息未到位:部分厂商租赁项目,由于厂商承诺返利,或者给予租赁期间贴息,甚至有直接由厂商代客户支付租赁利息等情况,由此承租人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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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中可能的抗辩理由
  
  抗辩的理由并不一定要在理,能否胜诉也不一定是考虑的目标,只要能在诉讼中能达到相应的目的即可。
  
  例如某些企业,在核算成本后,利息、违约金、罚息加起来并不太高,果断违约。明知会败诉,不要紧,就跟你搞拖延战术,先提管辖权异议,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利息过高、……一通搞下来,一审结束,继续二审,再拖延执行,结果反而把租赁公司拖死。
  
  (一)承租人可能在诉讼中提的抗辩理由有:
  
  1.管辖权异议#p#分页标题#e#
  
  (1)违反专属管辖:如认为涉案资产为不动产,案件应为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但该主张根据(2019)最高法民辖终464号的裁判认为融资租赁纠纷涉及不动产的不适用专属管辖。
  
  (2)合同签署地:部分租赁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忘记在合同中落款合同签署地,或只在租赁公司保管的合同上写有签署地,承租人合同部分空白等情况,这样就给对方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3)其他管辖:如级别管辖、或认为应由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2.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主张仲裁协议未约定明确的仲裁院、约定的仲裁院不存在,或者违反专属管辖等情况。
  
  3.租赁合同无效
  
  (1)原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承租人主张回租合同无效,出租人对租赁资产不享有所有权。
  
  (2)虚构的租赁物,承租人主张部分或全部租赁物不存在,出租人对此知情,认为双方只构成借贷关系。
  
  (3)承租人无权处分,承租人或第三人主张承租人对租赁物不享有所有权,出租人未作形式审查的。
  
  (4)出租人不具有相关的资质,如某些医院违约后主张租赁公司无相关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资质,甚至是先向监管或媒体举报。
  
  (5)特殊设备,如政府划拨设备、海关免税设备及其他。
  
  4.侵犯名誉权
  
  如租赁公司将承租人逾期信息进行公告、上传征信等,承租人主张案件未进行实质性审理,在法院未判决的情况下,将承租人的相关违约信息进行上传和公示,降低了承租人的社会评价和声誉,侵犯了其名誉权。
  
  5.利息过高,变相收费,或超过法律保护上限
  
  如未将相关保证金、手续费、服务费、中介费、利息等进行释明,或确实约定过高,或者部分公司、中介机构与客户另签署相关费用协议等。
  
  6.设备未交付
  
  如前述列举的医院科室共建项目,如较网红的XX视界、XX之略等。
  
  (二)担保人抗辩理由主要以融资租赁相关纠纷为据或者以租赁公司未对担保的决策进行形式审查进行抗辩,主要罗列以下:
  
  1.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担保人以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2. 担保未通过内部有效决议。担保人主张该担保没有经过公司相应的表决程序,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等。
  
  3. 无权代表。认为担保合同签字人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未获得公司授权。
  
  4. 生效要件不完备。如担保人主张租赁公司未全额放款,出租人未向承租人主张权利,催收期限未达到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合理的期限,或其他融资租赁合同义务未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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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公司应对方法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多种多样,其中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每一个项目都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租赁公司需要从自身的制度、机制及合同等方方面面进行细化,不被承租人抓住了方案或合同的漏洞,尽可能的把争议点扼杀在摇篮之中。主要建议以下:
  
  (一)产品设计
  
  1. 选择合适的目标客户群体;充分考虑客户在谈判过程中所处地位、对方案和价格的敏感程度等。
  
  2. 适当的价格;一方面要考虑保证公司的收益率要求,其次是否有中介机构的参与,综合测算资金价格不要超过相关的规定。
  
  3. 担保措施;法人担保建议落实相关的章程约定,同时要求出具相关的会议决议,做好形式审查义务。
  
  4. 选择靠谱的合作方;如规模较大的设备供应商、专业公司等,避免出现设备质量或其他瑕疵的纠纷出现;若有渠道商,建议其单独与客户协商,不要以租赁公司的名义收取费用;合作方的违约责任等等。
  
  5. 完备的审查资料;发票、买卖合同、特别是某些特殊行业的审批文件、政府部门的许可、资质证书等等。
  
  (二)尽职调查
  
  1. 基础资料的核实,如前述发票、原始设备的买卖合同、海关相关的流程文件、账簿、银行流水、审批文件、公司章程原件、相关的决议原件、所有的银行账户信息等……
  
  2. 设备核查,租赁物是否真实、与申请的机器型号机身编码的一致性、是否有其他权利主体张贴标识、有无正常运转等等。
  
  3. 人员访查,建议对公司相关的成员信息进行核对验证,特别是应关注核实有权签字人的真实性。
  
  4. 流程核查,可对客户相关的生产经营流程、设备购买和交付流程、公章用印流程、决策审批流程进行了解和核查。#p#分页标题#e#
  
  (三)合同
  
  1. 租赁物权的合法转移,建议在相关合同中明确物权的归属,已完整的转移给租赁公司,不得有所有权保留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况。若为回租项目,建议对原始合同进行排查,避免权利瑕疵。
  
  2. 明示相关费用及标准,如在合同中明示放款的金额、是否为分批次放款、期限、利率、手续费收取方式、其他费用收取方式,同时要明确还款方式、每一期还款日期、逾期利息收取方式、罚息、违约金、手续费冲抵方式、其他相关的救济费用负担等。
  
  3. 宽限期,根据《民法典》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此处并未就合理期限作明确规定,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一个租赁公司可以接受的期限内,避免时间过长。
  
  4. 承租人的还款义务,特别是对于直租或者一些特殊行业,有时候租赁公司已经放款,但设备并没有交付的情况,建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5. 仲裁条款,如果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建议在仲裁条款里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6. 担保合同,建议明确担保合同的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被解除,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同时应对担保的范围进行明确。
  
  7. 合同尽量不留空白,如签署日期、合同签署地点、合同编号、放款日期、代表签字等等。
  
  (四)放款
  
  1. 分阶段放款,对于设备未交付或分批交付的情况,建议尽量不要一次性放款,租赁公司应与供应商和承租人协商按照交付进度或者各方认可的一种方式进行。
  
  2. 注意放款金额与合同金额,在回租纠纷中承租人经常以实际到账资金与合同金额不符的情况,建议租赁公司在操作过程中注意资金流水的留痕,以便举证。
  
  3. 收款及还款账户,放款一定要打到承租人银行账户!还款必须是承租人的银行账户,如果代付的要出相关的代付凭证,建议不要接受一直都由第三方代付的情况。
  
  4. 资金用途,如有必要建议根据业务情况进行限制、监管或直接代付,避免资金挪用。
  
  (五)贷后
  
  1. 贷后落实资料,特别是发票、设备交付的核实及相关证明文件。
  
  2. 经营状况,如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情况,生产数据是否正常,主要客户、主营收入有无变化,有无其他隐性风险。
  
  3. 关系维护,建议业务和贷后同事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在某些专业性问题上给予必要的协助等。如某些公司财务同事不太熟悉融资租赁业务,对相关报表科目的调整不太清楚,笔者曾遇到有客户因此与客户经理大闹,搞得双方合作不太愉快的情况;另外某些地方针对融资租赁或相关的补贴,也可及时地与客户进行分享,增进双方的关系。
  
  当然,有纠纷并不可怕,只要我们租赁公司在制度流程、产品设计、合同设计、把贷前贷后的相关工作落实到位,尽可能把问题考虑周全,同时能够建立一套快速反应的机制,尔后的工作也就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罢了。
  
  以上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可能存在的纠纷进行讨论,在项目实操过程中还有诸多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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