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新判例,四倍LPR到底如何适用(二)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21-01-14 / 阅读:715

作者:郭菁菁 曹润超 来源:陆家嘴金融法律评论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
  
  民间借贷新规对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调整,由原来的两线三区“24%”、“36%”,调整为现在的4倍LPR(以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为例,为15.4%)。自8月20日起(含该日)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均适用民间借贷新规的要求。
  
  民间借贷新规发布至今,已近五个月,各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也陆续公布。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民间借贷新规中关于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本公众号之前已发布过相关案例汇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新判例,四倍LPR到底如何适用),本次,本公众号对上海地区法院的相关判决进行了整理,部分节选如下,以供参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0日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承租人的实际融资成本不得超过四倍LPR
  
  (2020)沪0104民初21678号
  
  立案日期:2020/9/4
  
  判决日期:2020/10/15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主动下调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四(即年利率14.4%)。
  
  经审理,法院认为:“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原告自愿调低为日万分之四的标准,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同时融资租赁作为一项金融业务理应受到金融监管的相应限制,故上述租金及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应超过原告实际支出的融资本金和以该融资本金为基数,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的整个融资期间内的利益之和。”
  
  最终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6,453.22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6,453.2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判决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总额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37,140.38元租金之和,不得超过融资本金79,200元与以79,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金额之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0日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逾期利息/违约金计算的利率标准不超过四倍LPR
  
  (2020)沪0115民初71499号
  
  立案日期:2020/9/17
  
  判决日期:2020/11/5
  
  关于逾期利息,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将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由日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调整为年利率15.4%。
  
  经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损失赔偿范围,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主张被告应赔偿原告按全部到期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835,230元(已扣除保证金200,000元)、截至2020年11月4日的逾期利息以及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20年11月4日的应付未付租金235,2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本院认为该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原告自愿将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调低为按年利率15.4%计收,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予以确认”,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0日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逾期利息/违约金计算的利率标准不超过四倍LPR
  
  (2020)沪0112民初35599号
  
  立案日期:2020/9/16
  
  判决日期:2020/11/19
  
  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告自愿调低为按照合同签订时同期4倍LPR计算。
  
  闵行区法院认为:“原告自愿调低为按照合同签订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即16.8%年利率计算,经查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4.2%,故该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判决书中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支持了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0日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原告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罚息,法院予以支持
  
  (2020)沪0101民初22415号
  
  立案日期:2020/9/10
  
  判决日期: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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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逾期利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0年9月4日的逾期利息8,532.48元,及自2020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全部未付租金246,42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并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以回租为目的向被告指定的供货商支付了购车款,供货商向被告交付了所需车辆,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承租该车辆后,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到期租金及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支付租赁车辆留购价款”,并支持了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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