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一文阅尽首批融资租赁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4-02-28 / 阅读:155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有几点信息值得关注:

1、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

目前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案例库将及时补充新案例、清理替换过时案例。

2、中国裁判文书网不会关闭,与人民法院案例库互为补充。在继续办好、优化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同时,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体例规范、要素齐全、便于检索的参考案例。

下文收录了其中首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之裁判要旨,供从业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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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上海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讷河市某某医院、讷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租赁物部分真实情形下“名为租赁实为借贷”之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出租人虽然无证据证明租赁物的真实性,但承租人自认部分租赁物真实存在,使得合同并非完全缺乏“融物”属性,不应简单以出租人举证不能否定融资租赁性质,而应进一步结合出租人审核行为考察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考察租赁物低值高估的程度,综合做出判断。

判决价值在于:

一、提示出租人未尽租赁物真实性的审核义务的风险,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公司审核行为,促进合规、审慎;

二、通过司法裁量,对于以租赁之身、借金融之名、行贷款之实的行为进行负面评价,引导其回归融资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

三、合法合理认定合同性质,保护中小微企业融资路径,免于陷入高成本陷阱。

案例2:某金融租赁公司诉浙江某公司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融资租赁物巨幅贬值情况下承租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裁判要旨:

当租赁物价格变化较大、租赁物价值难以确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又均不愿意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时,对于出租人主张的解除合同后,承租人未按期交回租赁物,应当支付船舶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租金标准判决承租人赔偿因合同解除后继续占有使用租赁船舶造成的损失。

案例3: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江阴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等、第三人苏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融资回租中出租人善意取得租赁物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售后回租的,出租人能否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须对融资回租合同签订时承租人是否已取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进行先行判定,然后方能再对出租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进行判定。

由于售后回租方式的特点,在承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渡给出租人的过程中,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状态并未因此而发生改变,此种占有改定情形下由于公示作用严重不足,不应将之视为善意取得成立的“交付”要件。在承租人未完全取得设备所有权时,即使出租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但由于租赁物并未实际“交付”给出租人,出租人无法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案例4: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浙江某消防器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合同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

裁判要旨:

在合同纠纷中,在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形下,常有被告以案涉合同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管辖权异议解决的问题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通常采取形式审查的标准,即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确定法院有无管辖权。至于案涉合同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法院是否应当驳回起诉,向公安机关移送案卷,不在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之内。

案例5: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信托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人民法院依法不中止对债务人的执行

裁判要旨:

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人民法院依法不中止对对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仅以已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已处于破产审查阶段为由,请求停止执行,不予支持。

案例6: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闫某、北京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融资租赁案件三种保证金的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确认

裁判要旨:

1、回购型融资租赁业务牵涉到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回购人等四方主体的不同权利义务,往往存在租赁保证金、回购保证金、合作保证金等三种保证金形式,每种保证金在涉诉后的处理又会关涉回购价格的确定。

2、涉及回购价格计算的保证金处理应当回归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保证金条款的解释,融资租赁交易习惯,商事交易原则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对三种保证金性质合理甄别,准确处理争议点,计算出较为公平适当的回购价格。
案例7:中国某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未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的“售后租回”构成借款合同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裁判要旨:
1、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缺一不可。《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只有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双方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否则属于“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即借款合同关系处理。
2、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租赁公司向“承租人”发放本金的同时又收取手续费及预收租金的,应当从发放的本金中扣除该手续费及租金,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数额。
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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