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法院认定:无形资产为适格租赁物
上海浦东法院对融资租赁真的是非常之友好,2020年就曾将奶牛认定为适格租赁物,2020年其发布过一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13年1月-2020年9月),其中提到:
如我院审理的(2018)沪0115民初72832号案件中,承租人认为活奶牛并非适格租赁物,主张双方名为融资租赁关系实为借贷关系。法院认为,法律、法规原则上并不禁止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租赁行业相关指导意见也指出将探索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等新领域。对于本案中以奶牛为租赁物,因奶牛具有“牛耳标”等身份标识,能够特定化,且不易消耗,符合租赁物的法律特征。
以下是浦发法院认定无形资产为适格租赁物的案例:
今天(4月14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就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某设备公司、某技术公司、吴某专利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某设备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5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2万元;原告有权实现涉案专利质押权;被告某技术公司、吴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案是《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浦东法院首次适用浦东新区法规,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作出司法认定。本案由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宫晓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袁田、金融审判庭审判员王朝辉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法院秉承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尊重意思自治的司法理念,助力“知产”成“资产”,为知识产权融资模式的创新探索提供了有益司法经验。
就无形资产可否作为融资标的,法院认为,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对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规定开展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针对性规定。本案提炼出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审查要点包括租赁物特定性、价值评估、租金构成、风险负担、权利义务设置等,在结合上述要素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认定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浦东新区作为“立法试验田”,通过灵活的地方性法规,为新兴产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在这一背景下,浦东法院积极适用浦东新区法规,通过对无形资产作为融资标的的适格性进行审查,助力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引领区高水平开放提供更优司法服务保障。 线索提供丨知产庭、金融庭 本文作者丨林 巧 本版制图丨张 轩 本版摄影丨张冰瑜 责任编辑丨曹赟娴 - END -
来源:上海浦东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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