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在全国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5-03 / 阅读:350

  “对金融机构和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从今天起施行。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全国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答:我国经济融入全球体系,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加快,为防范系统性风险,需要探索管理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工具。为了适应人民币加入SDR后面临的更高要求,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以上海自贸区本外币统一管理模式为基础,建立一套与机构资本实力动态挂钩、总量调控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
  
  2016年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决定自2016年1月25日起,面向27家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州、福建四个自贸区的企业扩大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试点期间,多家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开展跨境融资业务,丰富了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取得了较好效果,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扩大试点的条件已经成熟。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构建了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约束机制,对本外币跨境融资实行一体化管理,符合国际主流发展趋势,既能适应微观主体本外币资产负债一体化管理的发展方向,也可避免原来本币、外币跨境融资分别管理、模式不同造成的额外适应成本。同时,该框架还具有逆周期调节、总量与结构调控并重等特点,规则统一、公开、透明、市场化,有利于拓宽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渠道,在审慎经营理念基础上提高跨境融资的自主性和境外资金利用效率,改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状况。
  
  问: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规模分别如何确定?
  
  答: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改变了现行跨境融资逐笔审批、核准额度的前置管理模式,为每家金融机构和企业设定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企业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一级资本×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为0.8,金融机构和企业所借各项跨境融资经期限、类别和货币错配等转换因子调节后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能超过其上限。
  
  为促进对外贸易及投资和人民币的国际使用、重点控制微观主体主动对外过度负债的风险,企业贸易信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等被动负债,以及其他部分业务类型均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内保外贷和衍生品交易等服务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规模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问: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管理部门采取何种方式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
  
  答:对金融机构和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事后备案并报送有关数据,对于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为企业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设置并调节相关参数,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跨境融资进行逆周期调节,使跨境融资水平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问:如何与已有跨境融资管理政策进行衔接?
  
  答: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推广至全国范围后,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正式实施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培训公告    
第三期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实务操作专题培训班 5月13-15日 北京—永兴花园饭店
欢迎垂询 133-3106-9587   杨志军    
或登陆http://www.rzzlpx.com了解课程详情。    



上一篇:商务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一些融资租赁企业,研究建立融资租赁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