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发布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意见(附全文)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4-21 / 阅读:405

    实施意见称,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不设门槛限制(外商投资公司需符合外资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旨在发挥融资租赁与实体经济天然接近的优势,推进当地创新创业和实体发展。
 
  业内人士称,由于68号文没有规定地方政府具体应该给融资租赁行业哪些优惠或扶持,作为响应68号文的地方落地政策,实施意见给了较为明确的可执行政策。
 
  实施意见中提到力争到2020年,形成一批品牌知名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经营方式创新的融资租赁龙头骨干企业,同时全行业融资租赁资产规模占全国比重与湖北省GDP占全国比重相当。
 
  当前来看,湖北省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并不突出。“湖北地区融资租赁企业数量不算多,规模方面有几家做得还可以,但也没有特别大的,总体来说做的比较一般,但政府还是在力推。”某租赁行业研究人士称。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当地政府布置了多项任务。体制机制方面,优化工作流程,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不设门槛限制(外商投资公司需符合外资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同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吸引境内外投资商设立融资租赁企业,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省内设立特殊项目公司;加快建立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支持建立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
 
  此外,在租赁物申请相关权属登记时,若国家没有明确登记机关,在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央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有关部门要适时服务。
 
  财税政策支持方面,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祖灵服务。
 
  此外,承租方以融资方式租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技能节水等专用设备并实际使用,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所有权转移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
 
  此外,在金融方面也对融资租赁给予支持,实施意见称鼓励银行、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同时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在支持租赁行业发展的同时,文件还强调了风险防控。如建立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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