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推荐确认工作的函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7-07 / 阅读:241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国税局
  
  关于做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
  
  试点企业推荐确认工作的函
  
  闽经信函中小[2016]234号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平潭片区管委会:
  
  根据《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自2016年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实施。为做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平潭片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推荐、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确认条件和申报材料见附件1。申报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确认条件的企业,可随时向所在地福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附件1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材料核实。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要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严格审核把关,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与原件核对后加盖核对章。对符合推荐条件、材料齐全的企业,逐一出具推荐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信委(一式二份)、省国税局(一式一份)。
  
  (三)试点确认。省经信委、省国税局共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发布公告,确认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并报商务部、税务总局备案。经省经信委、省国税局确认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的企业,与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名单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其他事项
  
  (一)加强信息统计。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要指导和督促经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各项信息;每季度要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经信委,同时抄送省国税局;要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省经信委和省国税局。
  
  (二)加强行业监管。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要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利用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重点环节及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对在会计年度内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应及时上报省经信委和省国税局,由省经信委和省国税局核查后取消其试点资格。
  
  对于按照本通知要求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应当按商务部、税务总局有关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申报试点的规定重新申报确定试点资格。
  
  联系人: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处  周艳  0591-87833634
  
  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  李钟  0591-87098743
  
  附件: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推荐条件和材料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国税局
  
                                                     2016年5月6日
  
  附件
  
  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推荐条件和材料
  
  一、推荐企业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7亿元(实收货币资本);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金及资本金来源说明、股东信息、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等。股东信息需包括所有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营业务范围以及上一年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简要情况。个人股东需提供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的简要情况。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
  
  (四)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五)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从业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等。
  
  (六)经审计的近两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含附注,如为新建企业,则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
  
  (七)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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