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地区融资租赁优惠政策大对比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7-09-27 / 阅读:264

  近日,小编看到佛山市发行了关于征求《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融资租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提出,佛山市财政将配套5000万元组成,对市内工业企业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按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这一消息不禁让小编想到东莞市去年设专项资金支持用融资租赁方式“机器换人”的政策,也体现了目前各地区也在积极响应2015年国务院的68号文的号召。
  
  作为华南地区的首家融资租赁培训机构,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也每天在密切关注华南地区相关的行业政策,今天,也再次为大家盘点一下华南地区的各省份、自贸区的优惠政策对比,如有遗漏和建议,也欢迎大家留言补充指正。
  
  广东省
  
  作为华南地区的经济高地,广东省内几大重点城市,如深圳、广州、珠海、东莞、佛山等近年来也相继出台政策支持细则,让融资租赁企业发展规模得以迅速扩张,成为了2016年里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增长速度最快的省份。
  
  深圳市
  
  重点关注领域:科技、互联网、金融
  
  1、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在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给予一次性增资奖励:注册资本金增加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1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机构注册在深圳的,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5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3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12号
  
  2、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具体资企补助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术改造、设备升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项目,符合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要给予资金补贴支持。
  
  3、完善行业发展布局,推动深圳保税港区、深圳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各金融特色小镇等地先行先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来源:《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16-10
  
  前海自贸区
  
  1、允许金融租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及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海湾保税港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登记注册即可,无最低注册资金限制。
  
  2、支持并协助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在能提供完备的购买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的交易材料,证明业务具有真实性背景的前提下,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币资金。
  
  3、支持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从香港经营人民币的金融机构引入跨境人民币资金,拓宽融资渠道。
  
  4、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5、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6、认定注册地址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红线范围内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为前海湾保税港区内企业,享受保税港区政策。
  
  7、允许前海湾保税港区融资租赁或租赁项目子公司,进口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并租给境内航空公司时,可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署税法[2011]88号)规定,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航空公司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且其承租人可采取航空公司报关、租赁公司报备的方式享受国家相关规定的优惠税率。
  
  8、允许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租赁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办理有关进境备案手续,租赁给境内区外企业时,由境内承租人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允许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税款担保。
  
  9、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划定临时飞机跑道和专用区域,用于为以租赁方式进口的飞机办理入境手续及停靠。
  
  10、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11、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60万元。
  
  12、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已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型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14、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 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来源:
  
  ①[20140116]深圳市政府颁布《关于推进前海保税湾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该试点意见分为市场准入、海关政策、跨境融资政策三方面,共推出8条。
  
  ②[2014051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③[2014070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
  
  ④[20150408]《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
  
  广州市
  
  重点关注领域:飞机、船舶
  
  1.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3.允许多个有投资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企业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经营场所
  
  4.允许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单机单船特殊目的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与母公司住所相同
  
  5.出租方、承租方均为注册在广州的企业开展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对租赁双方在融资租赁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扶持
  
  6.在广州市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国家补贴范围内的新能源乘用车和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在融资租赁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扶持
  
  7.单机单船等租赁企业广州给予重点支持
  
  8.融资租赁企业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的,无论承租人是否为广州市企业,均可给予融资租赁企业一定的扶持
  
  9.对承租人吸引融资租赁企业在广州开展飞机、船舶租赁等业务的,可在融资租赁专项资金中对承租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设立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
  
  1、2016年在我市财政预算安排9000万元专项资金,2017年以后(含2017年)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安排相应预算。力争到2018年,力争培育2—3家注册资本超过50亿元以上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和设立200家以上融资租赁企业。
  
  2、对《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落户广州的融资租赁企业、广州的融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的,根据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规模进行排序并奖励。
  
  广州市南沙区
  
  今年以来,南沙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势头迅猛,仅上半年企业数量就达到300家,预计到年底,融资租赁企业将超过400家;税收贡献度方面,今年上半年,南沙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税收总量超过3亿元,以年均60%以上增幅推进,业务规模在广东三个自贸片区中最大,这离不开广州队南沙片区的一系列政策支持。
  
  1.、支持南沙区开展全国内、外资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市场准入标准。力争至2016年底,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累积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千亿元以上的资金支持。
  
  2、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业务,在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积极探索飞机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支持安排利用外债指标规模,为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业务设立飞机租赁、维修的专用区域,鼓励开拓游艇、航运等行业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
  
  3、2014年起,每年在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9000万元作为市扶持融资租赁产业奖励资金,试行3年,各集聚区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增资、效益贡献、项目补贴和平台建设等奖励;其中落户增资奖和效益贡献奖可由企业自主奖励给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4、各集聚区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可结合自身实际,根据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落户增资奖励。市财政对落户广州和增资扩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规模排序,评选出5家落户增资奖,按照不高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1%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通过促进融资租赁业跨越式发展,提升我市区域金融中心地位。
  
  5、融资租赁企业中租赁机器设备符合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规定条件的,并确需加速折旧的,提取折旧方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优惠备案后,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
  
  6、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子基金。充分利用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成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
  
  7、根据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等方面的大小排序,每年度对广州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评审,前2名奖励400万元/家,第3至第6名奖励200万元/家,第7至第10名奖励100万元/家。
  
  8、对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我市融资租赁企业,以不高于其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0.5%(含0.5%)作为补贴总额,融资租赁方、承租方分别按照补贴总额80%、20%的比例进行补贴,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我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合同金额的0.5%(含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9、根据我市融资租赁产业的需要及平台建设情况,评选5个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一等次奖励1个,奖励200万元;二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三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
  
  10、对各集聚区建设的融资租赁产业园区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规定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融资租赁产业园区;对融资租赁企业用地,在符合产业方面、明确产业用地类型的前提下,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提高土地资源开发效能。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广州国际金融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以市场价格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自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的奖励。
  
  11、对于新设、迁入或已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按照实收资本计算,注册资本规模达到2亿人民币(或等额货币)以上的,视同入区的总部型企业,根据南沙新区的总部经济政策,给予企业落户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贞献奖、办公用房补贴、人才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具体按《关于促进南沙新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执行。
  
  12、加大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支持: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0.5%(含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13、支持发展飞机租赁:注册在区内开展飞机租赁的单机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项目合同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每年按不高于合同额的2%(含2%)给予补贴,融资性租赁每年按不高于合同额的0.4%(含0.4%)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14、支持发展船舶租赁:注册在区内开展船舶租赁的单船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项目合同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每年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5%(含1.5%)给予补贴,融资性租赁按每年不高于合同额的0.35%(含0.3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15、鼓励开展不动产租赁: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含3%)给予补贴。
  
  16、鼓励开展汽车租赁: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租赁业务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含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桩租赁,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含1%)给予补贴。上述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制定汽车融资租赁车牌发放政策,支持保障汽车融资租赁企业必要额度的车牌。
  
  17、办公用房补助:融资租赁企业在南沙区租用自用办公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规定应退回已经获得的资助。
  
  18、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对南沙新区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19、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按照《广州南沙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暂行办法》,对当年新上市的融资租赁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50万的奖励。
  
  来源:
  
  ①南沙金融创新“15条”
  
  ②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年9月10日
  
  ③《广州南沙新区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南开管办【2016】1号)
  
  ④广州市政府和广州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2016年04月25日
  
  ⑤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6月30日
  
  佛山市
  
  重点关注领域:制造业
  
  最新政策:佛山市工业企业通过直接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融资租赁的,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不超过2000万元,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8%,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企业通过回租方式进行设备融资租赁的,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不超过2000万元,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3%,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7年9月19日《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融资租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佛山顺德区
  
  1、根据《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总部设在顺德区内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万元。我区根据市财政给予的扶持再给予适当的扶持,具体额度由区人民政府审定。
  
  2、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新设、迁入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其认缴注册资金外方实到资金的5‰给予利用外资奖励。单个项目的最高利用外资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3、顺德区中小企业通过设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智能装备或工业机器人系统实施机器代人的项目,按照上一年融资租赁金额的5%给予补贴,不足12个月的以合同生效期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按月份比例折算,单家中小企业的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4、顺德区中小企业通过直接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按照融资金额的1%对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进行扶持。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实现融资的,按照融资金额的0.5%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通过上述方式实现融资的,单家中小企业的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5、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设备可视为固定资产投资。符合技术改造资金扶持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关技术改造扶持政策。
  
  6、建立融资租赁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顺德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顺德区开展融资租赁相关业务,其业务发生的风险敞口根据《顺德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补偿金融机构部分风险损失。
  
  佛山三水区
  
  1、对于总部设在三水行政区域内的金融租赁公司,将按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0万元。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总部落户三水,按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8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购入三水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租赁物,按照购买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每年最高200万元。
  
  2、三水区内中小企业通过直接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按照融资金额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
  
  来源:《三水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2017年
  
  佛山南海区
  
  2017年2月27日从南海金融办获悉,《佛山市南海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1》)及《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扶持办法2》)正式印发。这两项办法的出台,旨在全面带动珠西装备制造按揭中心建设,促进融资租赁产业在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下简称“金融高新区”)的集聚和发展,同时推动南海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1、《扶持办法1》主要围绕融资租赁企业落户、经营、物业补贴、风险补贴等方面给予企业及其高管相应的扶持奖励。具体包括了以下四点:
  
  一是在金融高新区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实缴资本规模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可达2000万元;
  
  二是参照融资租赁企业对南海区地方贡献部分给予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扶持奖励;
  
  三是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办公场地购置补贴或租赁补贴;
  
  四是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南海开展业务,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及其服务的南海企业租赁补贴和风险补贴。
  
  2、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南海区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比例给予企业资金补贴;另外,对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才在地方贡献和购房方面也给予了相应的支持。
  
  来源:《南海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办法》及《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17年修订)》
  
  珠海市
  
  重点关注领域:飞机、航运、进出口设备
  
  横琴新区
  
  1、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船舶、游艇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租赁等航运金融业务。
  
  2、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不动产租赁业务,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建设。
  
  3、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从国内外购买船舶、飞机、海工设备、医疗器械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等国家鼓励进出口的设备,租赁给境内外企业使用。
  
  4、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调剂资金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
  
  5、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上市和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
  
  6、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信托、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特定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
  
  7、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鼓励保险、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采用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机构。
  
  8、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交易市场上进行租赁资产交易、转让,为投资者合理退出创造机制。
  
  来源: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4年8月26日
  
  东莞市
  
  重点关注领域:制造业
  
  一、设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资助标准
  
  1.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指合同融资额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优先支持设备购置更新改造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
  
  2.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超过1500万元(超过1500万元的按1500万元计算贴息),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8%(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回租设备需为购置使用3年内的设备,设备使用年限必要时可引入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来源:2016年4月29日,东莞市政府发布《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操作规程》
  
  二、融资租赁风险补偿
  
  1.融资租赁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每年度在不超过新增融资余额的10%额度内,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于单笔业务补偿额,省外注册的融资租赁机构为实际损失的30%,省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机构为实际损失的60%,市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机构为实际损失的80%;对列入东莞市拨贷联动试点银行贷款的融资租赁业务发生坏账损失时,按实际损失额给予100%补偿。我市装备制造企业以设备租赁的形式向我市企业出租(以租代售)设备并经市经信局审核确认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可参照融资租赁机构的方式给予同等标准的风险补偿。新增融资余额是指2015年9月23日(含)之后机构对莞企业融资租赁相关业务实际发放的融资总额余额。
  
  2.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担保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每年度在不超过新增融资担保余额的10%额度内,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于单笔业务补偿额,省外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实际损失的30%,省内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实际损失的60%,市内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实际损失的80%。新增融资担保余额是指2015年9月23日(含)之后机构对莞企业融资租赁相关业务实际担保的融资总额余额。
  
  3.经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损失时,先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再由市财政在规定额度内给予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不受理融资租赁机构的重复申请。
  
  三、融资租赁履约保函补贴
  
  我市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且商业银行为企业出具履约保函的,市财政按履约保函实际担保金额的3%给予商业银行补贴,单家商业银行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融资租赁业务奖励
  
  1.鼓励省外相关金融机构在我省市注册并开展业务。省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设备融资租赁担保和设备融资租赁保险等业务,当年新发生业务对比上年度增长超过50%的,按其新增业务额的0.5%给予奖励。其中,省内注册的单家金融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内注册的单家金融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企业获得省融资租赁资金贴息后,经审核符合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补助的申报条件的,可按还本额度列入相应的专项资金给予补助。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上限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23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即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50%,市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25%。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东府办〔2016〕40号)
  
  五、补贴及优惠政策
  
  1.对新设、迁入我市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给予新设奖励,奖励金额为注册资本的2‰;对已设立的我市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给予增资奖励,奖励金额为新增资本的2‰。上述资助资金在扶持对象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且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才可申请,每家企业累计获得新设及增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在我市注册登记并进驻众创金融街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购买的设备可视作固定资产投资,符合技术改造资金扶持条件的,可申报我市技术改造等相关扶持政策;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融资业务,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风险补偿、业务奖励等资金支持。
  
  4.支持银行开展新型信用类贷款产品的开发,与融资租赁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试点银行(与市财政局签订合作协议)与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信贷业务发生风险损失时,按其实际发放信贷资金本金总额余额的10%为限提供风险补偿;对获得信用贷款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贷款项目建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同一项目贴息补助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5.对首次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其直接债务融资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50万元。
  
  6.鼓励融资租赁企业积极投保,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50万元,化解融资租赁企业经营风险,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
  
  7.境外公司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本外币贷款(不含委托贷款)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担保履约后,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融资租赁企业应在担保履约后限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
  
  8.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设备更新融资租赁,按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度列入贴息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不超过1500万元(超过1500万元的按1500万元计算贴息);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8%,封顶12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9.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在我市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生坏账损失的,每年度在不超过新增融资余额的10%额度内,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对于单笔业务补偿额,市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最高为实际损失的80%。设立融资租赁业务奖励,市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当年新发生业务对比上年度增长超过50%,按其新增业务额的0.5%给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六、税收优惠政策
  
  1、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2、融资租赁公司购置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租赁期间发生变化,上述专用设备所有权未转移到承租方的,承租方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照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对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在租赁公司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发生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返。如因情况发生变化,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租赁公司和原业主应补缴已经返还的契税。
  
  4.计提风险准备金。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承租人财务、经营管理和租金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计提风险准备金,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公司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5.租赁物折旧。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机器设备符合由于技术进步使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规定条件的,并确需加速折旧的,提取折旧方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60%,也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
  
  6.租赁物出口退税。贯彻落实国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措施,主管税务机关应为融资租赁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及出口退税申报等创造便利条件并限时办结。
  
  七、人才引进政策:
  
  对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或增资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若符合我市特色人才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9号)
  
  广西省
  
  重点关注领域:旅游业、基础设施、制造业、农业
  
  虽然与全国融资租赁业务的总体水平相比,广西的发展较为落后,但以广西固定资产年增长7%和1%的渗透率测算,未来5年广西融资租赁市场空间达923亿元,因此,广西融资租赁行业拥有极大的可持续发展优势。
  
  在2016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72号) ,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快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1、重点领域与地区
  
  (一)重点扶持制造业领域发展融资租赁业。
  
  (二)鼓励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农业经营者的融资租赁服务。
  
  (三)推动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发展。支持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南宁综合保税区、北海出口加工区建设融资租赁业聚集区发展保税区租赁业务。
  
  (四)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五)探索开拓跨境融资租赁市场。
  
  (六)支持发展基础设施租赁业务。
  
  2、财税支持政策
  
  (一)鼓励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区直国有企业等发起设立自治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对在区内设立并在区内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助;为区内其他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当年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0.5%给予补贴;申请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单个融资租赁企业当年获得补助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加大对现代农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将融资租赁企业纳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三)落实契税、印花税、售后回租税收抵免优惠政策,对租赁公司可按规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租赁物所有权未实质性转移的不动产售后回租,视同银行抵押贷款的抵押、解押行为,免征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在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与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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