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中国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对比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5-06-11 / 阅读:661

  融资租赁既涉及投资行为,又涉及融资行为。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的影响,需要将租赁双方的成本收益纳入考虑。西方国家为了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利用相关税收政策工具(如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税前支出扣除等),采取了一系列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税收举措。
  
  1、投资税收抵免
  
  (1)美国
  
  美国现代融资租赁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税收优惠,可以说没有政府的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扶持政策,美国的融资租赁业就不会有那么快速的发展。这些优惠扶持政策包括:美国的《投资税扣除法》规定出租人投资用于租赁的设备按其购置成本的10%减税,出租人可以将这一优惠通过优惠租金的方法转移给承租人,租赁双方特别是出租人的税收优惠构成美国租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
  
  为了鼓励投资,1962年美国的税法首次提出“投资税收抵免”,规定在设备投资的当年,投资者可从企业应纳税额中直接扣除投资额一定百分比的税收,即出租人可以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抵免设备投资的一部分支出。之后,美国还提高了抵免比例,扩大了优惠范围。美国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虽然不是直接针对融资租赁,但这一税收抵免制度也适用于融资租赁。英国也从1970年开始实施“第一年减税”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并根据形势调节投资减税率。在英美,资产的法定所有者被看成是纳税者而享有税收优惠,出租人可以通过优惠租金的方法将这一优惠转移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享有。
  
  (2)中国
  
  中国虽然也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也有利于鼓励企业对设备的投资,但没有明确指出是否适用于融资租赁业,更没有明确规定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甚至还有限制性规定:如果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这其实是限制了融资租赁业利用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2、租金税前扣除政策
  
  (1)美国
  
  在美国,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一般被税务部门认定为投资者,从而享受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优惠,而承租人也可以把租金当作费用扣除。美国规定,采取“真实租赁”(True Lease)的承租人,可以把租赁总成本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扣除。由于融资租赁的期限一般要比法定折旧年限短,这一制度可以使承租人获得类似加速折旧的好处,从而鼓励承租人采取融资租赁设备的方式。
  
  (2)中国
  
  在中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可见,中国融资租赁的设备折旧由承租人提取折旧并做税前扣除,但租金支出未能享受税前扣除。承租人提取折旧的做法固然有利于企业更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而非购买方式进行设备更新,但从出租人角度看,其作为租赁资产所有者却没能享受折旧扣除的减税效果,导致投资以及资产管理的积极性受到抑制,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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