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发布《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自律公约》汽车融资租赁产品不得出现“贷款”的表述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9-05-27 / 阅读:610

  (来源: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
  
  5月24日,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召开发布会,发布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自律公约》(下简称“自律公约”)。“自律公约”要求,协会各成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等非融资租赁性业务,杜绝在融资租赁合同、产品宣传资料、APP平台等出现“贷”、“贷款”等带有误导性质的语言表述。
  
  当前,随着社会资本大量涌入汽车租赁行业,汽车金融的多元化竞争格局已初步形成,与此同时,与汽车租赁相关的投诉纠纷也开始增多,行业发展亟待规范。为了保障本市汽车融资租赁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自律公约”因此应运而生。
  
  “自律公约”要求,协会各成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等非融资租赁性业务,杜绝在融资租赁合同、产品宣传资料、APP平台等出现“贷”、“贷款”等带有误导性质的语言表述。进一步加强客户准入管理,不得向在校学生等缺乏必要偿付能力的客户群体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坚持合法、公平地开展业务,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内不得有显失公平的条款内容。严守商业道德,不得利用任何手段干预或影响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市场竞争秩序,合理、合法、合规收取费用,收费金额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标准。
  
  “自律公约”还强调,客户逾期后协会会员单位应依法合规催收,禁止辱骂、威胁客户,冒充司法人员恐吓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损害客户名誉。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严禁故意展示、泄露、买卖客户个人信息。客户逾期后应进行合理催告,所采取的各项处置措施应当有充分的法律及合同依据并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采取暴力手段或其他危害客户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得收取畸高处置费用。
  
  据悉,本公约由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公约遵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若会员单位违反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视不同情况给予内部通报、取消会员资格、通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
  
  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自律公约》全文
  
  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汽车融资租赁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是:爱党爱国、遵纪守法、诚实信用、合规经营、合作共赢、加强自律。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国家行业相关政策和行业惯例,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尊重企业和客户权益,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第四条 严守商业道德,不得利用任何手段干预或影响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声誉,不得非法取得和泄露其他成员单位商业秘密,杜绝恶性竞争、垄断等行为。
  
  第五条 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行业自律规则
  
  第六条 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等非融资租赁性业务,杜绝在融资租赁合同、产品宣传资料、APP平台等出现“贷”、“贷款”等带有误导性质的语言表述。
  
  第七条 加强客户准入管理,不得向在校学生等缺乏必要偿付能力的客户群体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八条 坚持合法、公平地开展业务,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内不得有显失公平的条款内容,严禁利用供格式条款免除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客户主要权利。
  
  第九条 会员单位员工及第三方合作公司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客户释明以下内容,并采取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确认客户知悉:
  
  1、    汽车融资租赁与汽车贷款的区别;
  
  2、    融资金额包含项目明细及具体金额;
  
  3、    融资租赁款结清前汽车所有权归属;
  
  4、    月租金还款日期及金额。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引导第三方合作公司合理收费,避免出现收取高额服务费、无正规票据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p#分页标题#e#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合理、合法、合规收取费用,收费金额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标准:
  
  1、融资款应以车辆购置及相关必要费用为主,不得包含不合理的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
  
  2、客户实际承担的年化综合资金成本,客户逾期后收取的赔偿金、违约金等费用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3、应以已到期未付融资租赁本金为基数计算赔偿金、违约金,已支付或未到期租金不应纳入赔偿金、违约金基数范围。
  
  第十二条 客户逾期后会员单位应依法合规催收,禁止辱骂、威胁客户,恶意大量发送催收短信,冒充司法人员恐吓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损害客户名誉。
  
  第十三条 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严禁故意展示、泄露、买卖客户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客户逾期后应进行合理催告,所采取的各项处置措施应当有充分的法律及合同依据并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采取暴力手段或其他危害客户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得收取畸高处置费用。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机制,对客户投诉应当妥善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强化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实现自我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三章 自律公约的执行
  
  第十七条 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本公约遵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向会员单位宣传融资租赁行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监管要求以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视不同情况给予内部通报、取消会员资格、通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公约适用于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同时倡导非会员单位共同遵守公约,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与现行或公约生效后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制度不一致之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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