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份!河北省公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施行在即!离你的城市还远吗?
来源 |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8月26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公告,同时这也是全国第一个制定实施细则的省份!这会对全国各大省份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产生借鉴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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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8月26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实施细则共7章54条,本版实施细则与银保监会于6月9日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差别不大。
在经营规则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应当事先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银保监会发布的“监管办法”明确说明“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三年。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安排。”,而河北的实施细同样如此规定。并且强调“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对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的业务或活动"从5条增加为10条,以下为增加的五条: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五)虚拟出资、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标的为租赁物,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
(六)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
(七)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八)向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在监管指标方面,河北省的实施细则与”监管办法“基本保持一致,其中新增了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1%的一般风险损失准备。(“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稳健的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及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计提原则上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1%的一般风险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而(第二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也属于新增
明确市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应当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上年度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及监管情况报告。
实施细则明确了“省级层面现场检查每年抽选比例不少于5%,市级层面应当对本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02早在7月3日便公开征求意见
早在7月3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实施细则共六章54条。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途径将意见发送至我局。征求意见电子邮箱地址为:wpx@hebmail.gov.cn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7日。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日
而时隔不到两个月,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便在官网公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公告
河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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