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印发融资平台管理意见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20-09-04 / 阅读:585

  来源 | 济宁政府网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导 读
  
  依法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从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对原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以政府信用进行融资。严禁新设具有政府融资功能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严禁通过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变相为融资平台公司建设项目融资。
  
  严禁融资平台公司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企业债券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平台公司因参与公益性项目建设而在境内外融资时,须在相关借款合同、信息披露文件中声明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政府不承担任何偿债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融资平台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融资平台公司:
  
  为加快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发展,有效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省政府要求及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发展的意见》(鲁财债〔2020〕17号),结合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相关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融资平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
  
  本意见所称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国资部门代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对融资平台公司经营模式、治理结构、融资规模和偿债能力加强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国资、金融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形成统一管理、协同高效的统计监测机制,对融资平台公司实施目录管理,建立资产和债务情况动态统计制度,严防融资平台公司隐性债务风险。济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加强政策指导,帮助融资平台公司提升市场化融资能力。各级融资平台公司要按季度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融资平台公司资产与债务变动情况,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规范融资平台管理的目标任务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理顺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关系,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增强融资平台公司“造血”功能,有序消化存量隐性债务,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力争用3—5年时间逐步建立起融资平台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市场化运营模式,全面完成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任务,切实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济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加快推动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
  
  (一)依法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从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对原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以政府信用进行融资。严禁新设具有政府融资功能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严禁通过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变相为融资平台公司建设项目融资。严禁融资平台公司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企业债券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平台公司因参与公益性项目建设而在境内外融资时,须在相关借款合同、信息披露文件中声明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政府不承担任何偿债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济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严格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资产管理。
  
  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对以前年度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不合规资产,要及时进行清理核实,对经核实确认的不合规资产逐步从融资平台公司中剥离。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出资人,按照出资额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各类资产与债务情况,严格区分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之间的偿债责任,合理出让部分政府股权以及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偿还存量债务。对经营性项目形成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应通过改善经营状况、提高资产收益、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融资偿还。#p#分页标题#e#
  
  对无现金流的纯公益性项目,可由财政出资偿还或通过发行债券予以置换。对具有一定现金流的公益性项目,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现金流不足以覆盖成本的部分,可通过配置优质资产、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鼓励融资平台公司与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融资方式,保障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对主要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功能、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空壳类”融资平台公司,应在妥善处置存量债务、资产和人员等基础上,依法清理注销。对兼有政府融资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职能的“复合类”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功能,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同类业务,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公益性事业领域市场化运作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对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市场竞争性较强、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市场类”融资平台公司,在妥善处置存量债务的基础上,支持其转型为商业类国有企业。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市场化转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加快融资平台公司去行政化,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强化独立法人地位。加强融资平台公司党组织领导,推进融资平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加快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现代企业管理体系。政府工作人员不再兼任公司管理人员职务,健全行政、人事、财务、内控等管理制度,做到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建立科学化的决策机制,融资平台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重大决议,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方可进行。政府作为出资人,不能以文件、会议纪要等行政命令代替融资平台公司决策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国资委;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加大对融资平台公司优质资产注入。
  
  各级融资平台公司主管部门要优化组合各类国有资源资产,通过注入资本金、划拨非公益性政府资产、推进优质国有资产整合、支持国有资本运作、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给予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支持,提高其市场化融资水平及运营能力。积极引进省内外战略合作伙伴及社会资本投入,逐步将融资平台公司打造成产权主体多元化、治理结构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国有企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四、聚力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加快发展
  
  (一)提升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能力。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保障重点项目合理资金需求。支持转型后公益类国有企业创新融资方式,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中期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融资,拓宽项目资金来源。鼓励已上市公益类国有企业灵活运用资本市场,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支持融资担保企业发挥增信职能,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增信,提升其市场化融资能力。(济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加大对转型后融资平台公司的政策支持。
  
  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对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鼓励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市场化主体身份,依法合规参与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承接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环境保护、市政公用事业、土地开发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业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国资、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监督管理。国资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过程中制定相应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晰政府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做好相关资产处置、移交、运营和监管。财政部门要督导转型后各类融资平台公司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切实防范隐性债务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加强政策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密切关注公益类国有企业融资规模和信用支持方式,坚决防止违法违规举债融资。(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济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5日


上一篇:利息不得从租金本金中先行扣除,天津发文立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下一篇: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