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融资租赁公司不受4倍LPR限制
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4-02-21 / 阅读:608
2月20日,央行公布新一期LPR,其中1年期和5年期以上LPR分别为3.45%和3.95%,前者与上次持平、后者下降25个基点。随着降息话题热议,融资租赁合同利率上限话题也被拿出来讨论。在这借用早年山东高法的一篇发文标题对融资租赁利率上限话题做个结论:
别以为借款最高利率为4倍LPR,最高法明确这七类公司不受4倍LPR限制。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借贷规定”),已经开始实施。
其中第26条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今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LPR即3.45%的4倍计算,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3.8%。所以,大家都误认为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即为4倍LPR,然而,最高法2021年初已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这些公司对外借款不受4倍LPR的限制:
1.小额贷款公司;
2.融资担保公司;
3.区域性股权市场;
4.典当行;
5.融资租赁公司;
6.商业保理公司;
7.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上述批复,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贷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在司法审判领域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因此利率不受4倍LPR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