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融资租赁业务彻底凉凉!


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4-08-26 / 阅读:171

本周,金租行业迎来重磅监管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及项目公司业务实施清单制管理,定义了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
其中,负面清单重申了已发布实施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中的禁止性业务领域要求,并明确新老划断原则,妥善处置存量业务。
负面清单包括:构筑物、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消费品(不含乘用车)等。
通知强调,金融租赁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2号)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关于禁止性业务领域的相关规定。

上述12号文于2022年发布,金规8号文于2023年发布,不过进入2024年后仍有极个别金租公司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开展业务,此次监管再次重申构筑物等作为禁止性业务领域,值得金租行业重视。


通知还强调,对于金规8号文和此前12号文提及的关于禁止性业务领域的相关规定金租公司应严格执行,存量相关业务自然结清,不得展期或续作。

12号文规定,加强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监管。作为租赁物的构筑物,须满足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出卖人出售前依法享有对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可处置(金融租赁公司可取回、变现)、非公益性、具备经济价值(能准确估值、能为承租人带来经营性收入并偿还租金)的要求。严禁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金规8号文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管理,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严禁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
商租方面,构筑物租赁业务也凉凉了。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引起市场强烈关注,其中一条禁令,足以杀死构筑物租赁业务:“严禁开展非设备类售后回租”!

来源:租赁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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