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金融租赁行业重磅新规正式施行


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4-11-01 / 阅读:168

 2024年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涉及对金租的6项重大调整。

自2024年11月1日起,《办法》将正式施行。

新规发布以来,几点规定受到热烈讨论,马上可以关注实施后影响如何:

一、关于适格租赁物的范围

1)生产性生物资产也被正式列入适格租赁物。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以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道路、桥梁、管网等构筑物等“传统”租赁物作为标的的融资租赁业务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以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物性资产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监管层面获得准许。

2)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不得以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3)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及时调整业务发展规划,不得开展负面清单所列相关业务。

注:根据金办发〔2024〕91号文,负面清单业务禁止范围包括:构筑物、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消费品(不含乘用车)。

二、金融租赁公司股东出资要求提高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提高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2)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提高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有一名符合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主要出资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51%。此外,对于主要出资人的条件也大大提高。

目前还有几家金租公司未达新规规定的注册资本门槛,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等要求亦不满足上述规定。

对于上述监管规定的适用范围,当前或仅适用于再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未来会否适用于现有的公司,且看监管如何指示。

三、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本来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或因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受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条例限制展业区域,办法特别再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五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未来,融资租赁监管方面是否会参照上述规定,(有条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仍有待观察。

对于业务实质几乎没有任何区别的融资租赁公司,满足一定的监管要求后在全国范围内规范开展业务也不过分吧。

四、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展的基础业务、专项业务范围发生变化

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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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争议观察“整理

五、强调服务费收取的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应当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坚持质价相符等原则,不得要求承租人接受不合理的咨询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不得向承租人收费,不得以租收费。”

六、年度信息披露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年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编写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披露机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客户咨询投诉渠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相关信息。”

《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每年在指定时间内通过官方网站披露相关信息,值得关注的是,目前还有些金租公司没有官方门户网站。

《办法》共多达99条规定,涉及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内容。建议从业者多通读几遍《办法》全文,依法依规开展业务,避免因违规展业受监管处罚。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租赁杂谈、金融争议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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