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发布,严重失信主体禁入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9-12-02 / 阅读:399

  (来源:信用中国(上海浦东))
  
  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正式印发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清单(2019年版)》共列入事项131项,相比《清单(2018年版)》减少了20项。
  
  其中禁止准入类事项有5大项,第4项为“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具体描述为: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注:指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在许可准入类(十)金融业中,其中第63项: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
  
  具体描述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许可(含机构许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审批)
  
  在许可准入类(十)金融业中,其中第65项: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
  
  具体描述为:
  
  信用评级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应符合相关条件
  
  在许可准入类(二十一)其他中,其中第129项:
  
  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践行信用承诺,依法限制或禁入相关行业
  
  具体描述为:
  
  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践行信用承诺,撤销原发放许可并禁入相关行业
  
  在许可准入类(二十一)其他中,其中第130项:
  
  特别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限制或禁入相关行业
  
  具体描述为:
  
  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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