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洪灾,融资租赁行业如何应对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09 / 阅读:606

  7月以来,长江中下游沿江地区及江淮、西南东部等地出现入汛以来最强降雨过程,给部分地区造成严重洪涝灾害,媒体频频称之堪比1998年的洪灾。对融资租赁而言,洪灾会对租赁物产生一定影响。面对洪灾,租赁公司该如何应对?
  
  一、受洪灾影响较大的租赁物主要有哪些
  
  洪灾主要对基础设施(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医疗设备、光伏电站、汽车(对新能源汽车而言,配套的锂电池和充电桩也包括在内)、机械设备、电器元器件、厂房、工业设备等租赁物造成极大的破坏。
  
  二、洪灾对融资租赁公司造成哪些冲击
  
  对租赁物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毁损所造成损失的负担,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的规定。如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租赁物的毁损所造成的损失负担有约定的,依约定;如双方没有约定,一般由承租人负担。从这个角度来看,租赁物受损对融资租赁公司影响并不大。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在签订时,为租赁物购买保险,融资租赁公司很有可能通过保险公司赔付获取一部分收入。如果租赁物流通性较好、容易处置,具备较高的综合价值(例如:飞机、贵金属等),出租人一般会要求承租人为租赁物购买相关保险,并要求将自己作为第一受益人,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获得保费作为补偿。但在业务实践中,除非附加一些特殊条款,租赁物保险一般并不赔偿洪灾等不可抗力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添加这些附加条款会增加承租人的成本,因此在租赁实践中承租人购买的保险中并不包括这类附加条款。
  
  如果受损的租赁物是承租人的核心经营资产,结论可能会有所变化。核心经营资产受损,承租人的还款能力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进而影响承租人的履约还款能力,这时候就需要看增信措施。如果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有比较好的增信措施,融资租赁公司受到的影响也不会太大。
  
  三、应对建议
  
  (一)灾后资产管理跟踪
  
  发生洪灾之后,融资租赁资产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迅速响应,统计受灾地区的客户情况,核实租赁物是否受损,并了解租赁物的受损是否对客户的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如果情况不太乐观,需要启动进一步的应急措施,比如保险赔付、资产保全程序、担保方偿付等。
  
  (二)租赁物保险的运用
  
  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要根据项目所处的地理区位,仔细甄别是否可能存在不可抗力带来的风险。如果项目所属区域有一定的概率发生这类风险,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对不可抗力引发的期望损失与购买保险的成本作出相应权衡。在购买保险策略上,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作灵活处理。例如,根据不同的区域以及发生不可抗力的概率,选择区域性和季节性购买相应保险,降低承租人的购买保险成本,提高承租人的购买保险意愿。
  
  如果租赁物确实具备较高的综合价值,或者是承租人的核心资产,即使承租人不愿购买保险,出租人也可自行主动购买保险,发生意外可以获取额外的收入,只要这种期望收入能够覆盖购买保险的成本。
  
  (三)增信措施的重要性
  
  对综合价值较高的租赁物而言,保险对出租人来说是一种比较有效的保值手段。但对于一些综合价值不高的租赁物,即使购买保险获得的赔付也并不高。
  
  在这个时候,融资租赁公司就需要额外重视外部增信措施的运用。尤其租赁物是承租人的核心经营资产,外部增信措施就显得更为重要。
  
  在承租人核心经营资产遭到破坏,承租人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指望通过资产处置减小损失并不现实。这主要是因为除了飞机等设备以外,我国二手设备市场并不发达,流通性较差。因此,在设计交易结构的时候引入良好的外部增信措施,会较好地保护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
  
  来源: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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