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杨凯生:金融租赁是去产能的一个新突破口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9-08 / 阅读:555

  银行业要想在企业去产能去杠杆过程中进退自如,必须要保持自己对企业融资资产的流动性。而金融租赁自身特点正是有助于实现这一点。
  
  9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特邀顾问杨凯生在中欧工商学院和财新传媒联合举办的“2016中国金融创新论坛”上表示,金融租赁业务是去产能的一个新突破口。他同时呼吁为租赁资产流转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特别是明确税收政策。
  
  杨凯生认为金融租赁业务的特点注定能够帮助企业去产能、去杠杆。他认为金融租赁业务和传统银行贷款业务存在一个重要区别:传统贷款业务主要关注的是企业信用,而金融租赁业务应该更多关注资产信用。
  
  但是多年来,市场对这个区别不够重视,仅仅把金融租赁业务,尤其是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业务当做是一种类信贷的业务。
  
  “金融租赁使得我们就有可能把企业的部分生产营运资产独立出来,使企业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实现一定分离。”杨凯生表示,金融租赁业务关注资产信用的特点可以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直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同时,金融企业也能通过融资租赁这一以物为载体的资产流动方式,实现租赁物在不同企业间的转租,甚至是不断的反复转租。
  
  “实物资产流转的本质是通过转移租赁物的物权,实现租赁资产相关权益的转移。”杨凯生强调,这意味着此类交易具有天然的去产能功效,可以调节结构、转移产能,有助于产业转移升级和优化资源配置。
  
  然而,租赁资产流转的隐性交易成本比较高,影响效益,原因在于当前没能形成对租赁物统一管理的政策环境。杨凯生指出,各类租赁物管理部门不一,与流转环节相关的税收、法律、登记政策覆盖不全,差异很大。为此,杨凯生呼吁,要为租赁资产流转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杨凯生还提示,一些流转政策相对成熟的大型租赁物,也常常因为首单业务花费的精力和成本难以通过后续业务分摊,导致隐性成本很高。同时,因为交易中,实物资产产权的转移可能涉及伴随流转反复发生的一些契税税负,而现有税收政策并没有对融资租赁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的特殊结构下租赁物的流转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这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成本。
  
  为了解决租赁物物权转让过程中的问题,现在一些金融租赁公司和相关企业往往采取在不转移租赁物物权的情况下,实现附属在租赁物上的相关收益权转移。不过,这类转移相关的税收政策也比较模糊,当前政策对收益权流转的业务认定、使用税种和纳税规则并不十分明确,地方税务机关往往自行判定。
  
  同时,在租赁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对这部分资产开增值税专项发票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杨凯生解释道,如果流转环节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断裂,转让方基于原始租赁合同而承担的税负无法合理向下游传导,那么交易成本也会随着资产流转不断增加。
  
  文章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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