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5.1以后回租业务中资产销售承租方不用开发票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9-09 / 阅读:574

  财税【2013】106号文,明确回租销售额为收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融资租赁公司回租业务可以差额本金,但要求必须获取承租方开具的发票。融资租赁公司的承租人分布全国各地,现实是承租人开具这张发票非常困难。
  
  财税【2016】36号文,明确回租销售额(不含本金)为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回租存在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销售租赁物这种交易,之前文件(2016年5月1日前)要求承租人开发票。财税【2016】36号文没在要求。
  
  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征管所还要求承租人提供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以证明是回租合同,引起了实务届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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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5月1日后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要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因此,本金部分不属于出租方差额扣除的项目,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再开具发票作为出租方据以差额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回租资产并没有离开承租人,不是应税行为,与开具发票无关。融资性售后回租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分离是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是法律范畴,与发票无关。

作者:王尤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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