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 小课堂||出租人未经催告收回租赁物,所提诉讼要求是否被支持的法律判例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20-10-09 / 阅读:358

  关键词:一般违约、根本违约、催告环节
  
  案例简述:租赁公司与全某人签订回租合同,租赁物为一辆汽车。全某人签订车辆抵押合同。
  
  全某人逾期支付租金,租赁公司拖走并实际控制案涉车辆,提起诉讼,要求全某人支付租金,确认其对案涉车辆以折价、变卖或拍卖该车辆的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定:全某人迟延支付租金构成一般违约,但租赁公司未举证证明进行催告。在此情况下收回并实际控制车辆,致使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租赁公司相关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租赁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出现违约事由,出租人可直接采取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等措施,从法律和实践层面来看,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
  
  建议:租赁公司有必要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嵌入书面催告环节并保留相关凭证,以便后续诉讼时能合法有据。
  
  本案详细解读请戳南京中院:出租人未经催告收回租赁物的,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及相关拖车、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信息节选自部分裁判文书,仅作一般参考,具体信息详见案号为(2019)苏01民终4064号的案例。
  
  来源:租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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