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租公司请接收!中央巡视组的两条整改意见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22-09-20 / 阅读:1495

  来源 | 租赁杂谈
  
  2022年9月9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共中国银保监会委员会关于十九届中央第八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巡视反馈意见两次提及金融租赁。
  
  通报指出,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21年10月10日至12月20日,中央第四巡视组对银保监会党委开展了常规巡视。2022年2月22日,中央巡视组向银保监会党委反馈了巡视意见。
  
  巡视反馈意见两次提及金融租赁,具体内容分别为:
  
  1、督促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机构持续改善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p#分页标题#e#
  
  2、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与融物的功能定位。
  
  从时间线上看,2022年2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2号文)。
  
  中央巡视组的两个整改意见,在12号文有关内容中均有详细的体现。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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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租赁公司应服务中小微企业
  
  “督促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机构持续改善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这一提法是巡视组在“巡视反馈重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内容中提到的,内容指出,全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就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内容,12号文指出,“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立足立责主业,主动对接新发展格局需要,在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战略新兴领域等方面寻找业务切入点,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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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融物的功能定位
  
  “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与融物的功能定位。”
  
  这一提法是巡视组在“需长期整改事项进展情况”中,有关“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发展顶层设计”的内容中提到的,目的是引导各类机构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实现错位竞争、差异化发展。
  
  关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功能定位,12号文指出,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准确把握市场定位和功能定位,摒弃类信贷经营理念,突出融物特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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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方面将“加强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监管”“引导分步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着力整治金融租赁公司以融物为名违规开展业务,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
  
  众所周知,融物是近来金融租赁公司接受监管指导的重要内容。
  
  从限制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到各种针对租赁物不合规的监管罚单,监管在这一块下的功夫越来越大,针对性越来越强。
  
  12号文指出,各银保监局应按照2022年现场检查计划及有关部署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规参与置换隐性债务、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买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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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巡视组有关整改意见和12号文都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融资本源、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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