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出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4-26 / 阅读:398

    今后,在市级公交车、出租车、城乡污水及垃圾处理等领域,政府可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实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25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务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杠杆作用。《办法》提出,市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项目适宜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的,其融资租赁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其适用范围包括:市级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及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电视、通讯等领域;市级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服务领域;市级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市级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领域;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中大型IT设备等领域。
 
    融资租赁种类包括:直接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根据要求,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应严格控制融资成本,原则上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在融资租赁业务偿债方式方面,对于有充足现金流的项目(如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由融资主体直接与融资租赁公司对接、洽谈,遵循市场规律,通过使用者付费方式支付融资租赁本息(含手续费等);对于有部分现金流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融资主体通过自身收益偿还融资租赁业务利息(含手续费);市级财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缺口性补助,主要用于偿还借款本金;对于没有任何收益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融资主体,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政府全额承担付费责任(偿还本金、利息及手续费等);对于政府开展的PPP项目,可由组建的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本息偿还遵循市场规律。
 
    如果某项目需融资租赁,可由主管部门或其他融资主体(指属于市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相关媒体发布政府投资项目选择融资租赁机构信息公告;由主管部门或其他融资主体依照本《办法》择优选择拟合作的融资租赁机构;融资主体将融资租赁业务方案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将申请报告及财政审核意见一同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市财政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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