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外资银行保险相关管理条例,中外资许可条件及业务范围等基本趋于一致(附国新办吹风会实录摘编)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9-10-16 / 阅读:603

  (来源:新媒体)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已宣布的重大金融开放举措,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10月15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
  
  近两年,我国银行业、保险业的对外开放速度、幅度和深度不断提升。2018年2月,原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进一步开放中国银行市场,扩大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服务范围。2019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从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拓宽商业存在和扩大业务范围等方面,提出12条银行业、保险业新开放政策措施。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再次推出包括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在内的11条新开放政策措施。
  
  此次两部条例的修改,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比如取消“拟设法人银行和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需分别满足100亿美元和200亿美元的总资产条件”和“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需具备30年经营年限”的要求,为具备专业特色的外资机构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多的空间。同时,两部条例修改还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降低了部分业务的准入条件,为外资银行展业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比如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同步开展本外币业务等。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外资许可条件及业务范围等基本趋于一致,比如外资法人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后,其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已经一致了。”刘福寿表示,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构建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将更加有利于银行业、保险业充分竞争,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形成合理多样的市场体系。
  
  据介绍,此次修改两部条例的过程中,主要遵循“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扩大开放与自主灵活实施并重、扩大开放与有序推进并行”的原则。《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二是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满足外国银行拓展在华业务的实际需要。
  
  三是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同时明确开办人民币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要求。
  
  四是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豁免其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内容: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同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加快推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进一步优化银行业、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国新办政策例行吹风会
  
  问答实录摘编#p#分页标题#e#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0月15日下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和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介绍《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改工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记者问答环节的现场实录整理: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我的问题是针对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一个最新动作,这两部条例的修改原则和把握的重点是什么?
  
  刘福寿:本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一系列政策,在修改两部条例的过程中,我们把握的主要原则有:一是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推出重大开放举措,要以风险管控为前提,通过有效措施保证金融安全,落实开放举措;二是扩大开放与自主灵活实施并重,结合国内改革发展目标和国家战略需要,实现互利共赢;三是扩大开放与有序推进并行,注重把对外开放与我国实际相结合,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外开放道路。因此,我们在修改的过程中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防范金融风险为前提。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我们注重加强风险管控措施,着力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比如,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的同时,通过规范高管兼职、交易条件等方式,强化子行和分行经营规范性和独立性。
  
  第二,以互利共赢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一直秉持内外一致的原则,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形成“多赢”格局。所以条例进一步拓宽了外资银行经营范围,确保中外资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保持一致。
  
  第三,充分体现与时俱进的要求。这次修改,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主要是因为当前金融发展环境与条例颁布时相比已发生较大变化。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外资银行在进入我国国内市场之前,已经可以在境外开办人民币业务,因此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经营年限要求的时机已经成熟,修定条例的相关内容符合外资机构经营发展的需要。
  
  第四,充分借鉴国外监管经验。我们就各主要国家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监管规制、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开展了比较研究,形成了很多研究成果。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等方面,充分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监管经验。
  
  中国新闻新社记者:请问这次修改两部条例是基于一个什么样的考虑,对于我们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会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
  
  刘长春:为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国务院于2001年、2006年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国内法规形式落实国际义务。其后,根据我国金融业自主开放的需要,国务院于2013年、2016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了修改;于201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作了修改。此次对两部条例再作修改,既是落实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求,从而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银行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两部条例的修改,将有助于营造中外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我国金融市场活力,促进我国保险业、银行业高质量发展。谢谢。
  
  香港商报记者:请问这次的修改,对于香港的金融机构尤其是保险公司是不是一个机会?另外,这两个条例的实施细则大概什么时候能出来?
  
  刘福寿:我认为条例的实施对香港是一个利好的机会,我刚才介绍了我们取消了一些限制,特别是年限的限制和股比的限制,还有规模的限制,这些实际上对中小银行特别是香港的银行业、保险业是一个利好的消息,我认为这是利好的。
  
  实施细则,我们起草的时候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我们按照立法程序,先出台条例,细则接着出台,细则由银保监会制定出台就可以,应该很快。
  
  中国日报记者:当前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华发展状况如何?两部条例发布后,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刘福寿:大家知道,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华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参与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有效发挥“鲶鱼效应”,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竞争力提升。多数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具备先进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优秀人才,为国内银行保险机构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有利于我国中资银行保险机构审视自身不足,加快改革发展。总体来看,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与利用外资的成效显著,在提高行业整体竞争水平的同时,开放带来的风险总体可控。#p#分页标题#e#
  
  两部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这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比方说,取消拟设立外资银行法人的外资唯一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规模限制和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的要求,将为规模或经营年限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具备专业特色的外资机构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多的空间。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我们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机构,为金融市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
  
  此外,两部条例修改还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降低了部分业务的准入条件,为外资银行展业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比如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同步开展本外币业务等。因此,我们也希望现有外资机构能够充分利用两部条例修改带来的发展空间和机会,不断提高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力与管理能力。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请问这次修改之后,我们该如何平衡外资和内资的发展?谢谢。
  
  刘福寿:这两部条例修改以后,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也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更加宽松和自主的制度环境。那么,我们如何平衡外资和内资的发展,我们认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是我们国家经济和金融自身发展的需要,我认为这将有利于丰富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提高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也有利于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理念和经验,扩大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增加金融有效供给,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金融服务需求。通过进一步拓展开放领域,优化开放布局,有助于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互利共赢是条例修改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所以在立法的理念上,我们一直秉持内外一致的原则,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个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形成多赢格局。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外资许可条件及业务范围等基本趋于一致。比如外资法人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后,其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已经一致了。目前,我们国家的银行业保险业已经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多元股权结构,其中,民营资本在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保险公司总股本中,占比已经分别达到了43%、56%、83%和49%。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占比为1.64%和6.36%,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构建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将更加有利于银行业、保险业充分竞争,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形成合理多样的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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