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不到“融资租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企业该咋办?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9-11-04 / 阅读:274

  近日,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了两张《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许可证》。
  
  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交易咨询、投资业务、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这与绝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的将经营范围表述并不相同。是否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也会变更成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目前尚不得而知,其中一家公司的工商登记还是以前的经营范围表述,也可能正在变更之中。
  
  绝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如果核发《经营许可证》,是不是该经营范围也会相应变更?
  
  以下几个问题,可能是大家普遍关心的:
  
  1、《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许可证》和《融资租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是否只是表述不同而已?
  
  2、核发《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许可证》的准入条件和门槛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3、不够条件不能获得许可证的融资租赁公司怎么办?强制改名并变更经营范围还是限期清算注销?如果公司股东未能在限期内变更原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变更后名称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或其他名称怎么办?能否行政处罚?如果限期注销但股东未能限期完成怎么办?如果各地金管局选择前者,相对柔和,如果选择限期注销,则有点残忍,估计影响和社会反响较大。对于没有开展任何业务的空壳公司没有什么,等于把线划出来,让股东下决心办理注销不要再等再观望而已。影响最大的是811汇改后资本金仍然没有到位现在不可能到位的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做小业务做渠道业务咨询中介业务的小公司。这些公司的生死存亡是很多小股东比较纠结的。
  
  4、该《许可证》经营范围去掉了租赁业务,购买租赁财产也去掉了,是否可以理解为一般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无须办理许可证即可开展业务经营?还是一般租赁业务不具有金融属性要踢出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购买租赁财产是否一般是指直租?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是指回租?
  
  5、该《许可证》经营范围增加了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投资业务三项新的内容,这是大利好吧?是不是漏了收手续费的内容?如果有可以接受承租人手续费的内容,那就完美了,融资租赁保证金手续费的合法性正当性都解决了。我注意到还有租赁交易咨询,既然许可证把租赁交易咨询明确写进去是不是就是为了解决融资租赁公司收承租人手续费的问题?如果不是这个意思,而是融资租赁咨询也要纳入许可证管理,那基本就是要把小公司踢出融资租赁行业了。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纳入许可证内容是正确的,管住杠杆就隔离了系统性风险,股东的资本金风险是风险自负,但要通过杠杆拿银行的钱,规定条条框框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银行授信也会把许可证作为必备条件。许可证增加投资业务则解决了投租联动的各种障碍。
  
  6、融资租赁的许可证也是新事物,估计也会有许多人去探索和研究,顺着这个思路,融资租赁法规或法律就提上议事日程了。


上一篇:16个省空降“金融副省长”:密集任命背后,有何深意?
下一篇:穿透本质、产品设计、案例全解与风险控制 ——供应链金融全景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