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业自律和风控管理--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敏俊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3-01 / 阅读:553

  根据中国租赁联盟机构出具的报告,截至去年底,中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4.44万亿元,比上一年的3.2万亿元增加约1.24万亿元,增幅38.8%。可以说,融资租赁行业正处于爆发式增长的时间窗口期。为何在高度景气的行业周期,却出现了影响恶劣的“e租宝”事件,并间接引发了商业银行收紧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银租业务的情况,这其中的逻辑值得深究。
  
  首先需要关切的问题是,为什么越来越多P2P平台借融资租赁之名?去年以来,各级政府对融资租赁业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呵护与支持,除了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河北省去年年底就正式出台《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金融租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河北金融租赁公司”。为何地方政府会拿出这样明确和给力的扶持政策,正是源于融资租赁原本是“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一种融资,可以带动原材料消费、能源消费、科技消费、生活消费、增加厂房和运输方面等供给侧需求,增加税源和就业。特别是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赁行业,是产融结合的天然纽带。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话说,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李克强总理也重点强调,要引导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就“e租宝”事件来看,虽以“互联网+融资租赁”为概念,打着“真实融资租赁交易”的招牌,但其违法行为没有一件是通过真实的租赁项目运作实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行业自律意识淡薄才是其根本问题。根据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资金池”和“自融”应是P2P平台不可逾越的高压线,资金池是指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资金池极容易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平台自融行为归纳为通过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的融资金额等方式吸收投资者资金到平台以进行自用的行为。
  
  事后定性有明确界定,但事前和事中的监管仍然缺乏足够的工具。让P2P行业告别野蛮生长阶段,尽快进入规范化、秩序化的合规阶段,需要管理部门有足够的智慧和手段。近年来,爱投资、积木盒子等P2P平台相继推出与融资租赁挂钩的投资产品,也吸引了大批投资者关注。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上线融资租赁产品的P2P平台约为50家,整顿和治理宜早不宜迟。
  
  而最值得同业反思的问题是,为何有商业银行开始防控一些信用和操作风险较高的通道类银租业务,特别是部分中小型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打铁先需自身硬,抛开E租宝事件的不良影响,行业自身显然也存在重大隐患。我们应以此为契机,促使融资租赁业务的回归本原,为行业高速发展夯实治理基础,是关系整个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
  
  近年来,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坚持在发展中转型,在优化中升级,逐步走出了自己的业务专业化之路,为一大批从事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医疗健康和大数据等行业的优秀公司提供了加强的金融支持,发掘了一批真正优秀优质的阻力资产;我们创新租赁产品和交易模式,包括尝试通道类业务,探索对实体企业进行更多金融支持;创新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工具;同时,强化风险管理责任,以内部精细化管理为抓手,加强租前租中租后管理。近三年公司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指标年复合增长率在40%以上,较好兼顾了发展速度与资产质量、业务创新与风控稳健。
  
  对于租赁业务创新,我们支持业务创新,鼓励产品、交易模式、融资模式的创新,鼓励在贸易、服务、资产管理方面的创新。唯有创新,才能更好的满足实体经济转型发展的需要,才能更好的解决实体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但我们一定要杜绝没有监管、风控缺位、透明度缺乏的金融创新。总归而言,对于各类业务及其创新是否应该支持,根本上要看三个是否,看其是否支持了实体经济,看其是否满足了实体企业的发展需求,看其是否守住了风险把控的底线。这是实践的证明,也是教训的昭示。
  
  对于通道类业务而言,不能“一刀切”,“一把抓”,而应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应去劣取优,规范管理。在目前的市场中,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融资租赁机构等共同组成了多层次的金融体系,一方面,商业银行需要与融资租赁行业增进沟通,加强合作,切实发挥各自的业务优势,为客户打造更为多元化、更为综合化的金融服务支持,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业也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风控管理,对通道类业务严加把关。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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