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租——合规宣传,莫以此获罪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9-11-28 / 阅读:857

  【前言——不当宣传的普遍存在】
  
  “李律师,我们这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会不会被认为是‘车抵贷’啊?”
  
  “宋律师,我们在宣传业务的时候为方便理解给客户解释的是‘年化利率’,这样行不行啊?”
  
  “李律师,不让我们宣传‘车抵贷’,该怎么跟客户解释呢?”
  
  “宋律师,客户有时候不理解融资租赁是怎么回事,或者知道是怎么回事,但就是当作是来借款,这个有什么风险吗?”
  
  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通常会跟客户讲:
  
  你们做的是汽车融资租赁,对外宣传却以“车抵贷”“利息”“本金”“年化利率”“低息”甚至“垫资”“信用贷”的用语,岂不是自己把自己往“放贷”的路上导引吗?
  
  一旦调查你们,看到你们的宣传单上都是“低息借款”;跟宣传人员一聊,宣传人员都在说这些词儿;向客户一调查,客户都说是从你们这里借款,把车押给你们……到时说自己是融资租赁,能说服监管调查人员或是侦查人员吗?
  
  【不合规宣传的“负”作用】
  
  这就是我们要谈的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宣传合规”问题。
  
  因宣传不合规,可能会引发对表面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同,继而影响实质的法律关系认定,甚至会导致认定“套路贷”的问题。本身大家都在担心“融资租赁关系”是否够强、是否会导致认为是在“放贷”,而有这样的不合规“宣传”行为,就一切都完了。
  
  不久前,山西临汾公安机关便将某知名融资租赁公司定性为涉嫌“套路贷”,拘留了多名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引人误解的不是“售后回租”产品,因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认可“售后回租”的业务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引人误解,或是实际上把售后回租做成了“套路贷”的,是包括宣传、讲解等在内的实际操作方式。“如售后回租在开展过程中是欺骗客户开展的业务,是冒充车抵贷或者消费贷款进行的业务,基本就涉嫌套路贷的问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没有跟客户讲好“售后回租”的情况,宣传和讲解用词均是“低息借款”“押车”“年化利率”等,而抛开了“售后回租”为融资租赁的宣传与讲解,便存在误导客户的情况;继而在客户一头雾水的情况下,让客户签署《融资租赁合同》《车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利息明细表》《违约拖车承诺》等等文件,基本上逃不了“套路”。
  
  有些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可能会想当然地认为,签署这么多协议,是为了到时起诉方便,可以在多种名义之中选择一种去起诉,这样公司就掌握了主动权;更有甚者,认为只要这些材料不给客户,就没事了。恰不知这些刚好是“套路”的表现形式。
  
  【不合规宣传的法律责任】
  
  上面我们讲到了,如果在宣传的时候,使用的是“低息借款”“押车”“年化利率”“垫资”等词汇,可能会引“套路贷”这把火烧身;即便不是套路贷,也会给人以“借贷”的直观感受,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借贷业务,属于非法放贷,也构成非法经营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宣传行为属于发布广告行为。除上述之外,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法律、公平竞争,不得借用广告宣传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进行宣传时,要避免使用一些不当用词,如最高级的用词。
  
  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或有其他违法、不当宣传行为,将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停止发布广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因欺诈宣传,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当然,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是一回事,对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最重要的还是避免因不当、虚假宣传行为,导致自己的业务模式被否定,从而被认定为“套路贷”或“非法放贷”。
  
  【合规宣传该怎样做?】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所进行的业务是“融资租赁”业务,即便是“售后回租”模式,也要以“融资租赁”为宣传内容。尤其是在业务模式本身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的情况下,一定要规范宣传行为,让承租人清楚知晓,其实是将车辆所有权转给融资租赁公司,而不是用车辆做抵押借款。#p#分页标题#e#
  
  做到合规宣传,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1、先对宣传行为、业务讲解行为,进行合规摸底调查,查处不合规行为。
  
  2、明确宣传的内容:“售后回租”型的融资租赁业务。
  
  3、宣传资料、讲解内容落实到“融资租赁”。
  
  4、合规培训,提高宣传人员、业务人员的业务素养。
  
  5、确保承租人明确“售后回租”以及车辆所有权的转移。
  
  6、融资租赁公司的其他部门,同步落实、贯彻融资租赁的业务实质。
  
  比方说在印制的宣传资料中,要避免使用“车抵贷”“年化利率”“低息”“垫资”等内容。在对客户讲解时,务必告知其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业务,并要求客户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材料,必要时进行录音录像。签署的融资租赁协议,要交给客户一份,并且要其书面签收。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宣传人员、业务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培训,并进行考核,并要求其签署宣传、业务合规承诺书,承诺对公司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业务的理解并做到合规宣传,不得以利息、年化利率等让人会误解为借款的方式进行宣传、讲解。
  
  承租人清楚明白售后回租的含义及融资租赁的业务不同于借贷,其手上也有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做到了真实、无虚假、无套路,承租人自然也就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便面对调查,其手上的材料、对调查人员的陈述,均符合正常的售后回租型的融资租赁模式,融资租赁公司也就不会因此而被戴上“套路贷”或“非法放贷”的帽子。
  
  寄语:
  
  当下,因催收问题爆出、对违法催收行为打击后,不少融资租赁公司的催收行为相对合理,但还没有意识到不合规宣传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希望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能够尽快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加以改进。
  
  ?作者:李明亮、宋泽军 来源: 青律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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