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担保人应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20-12-30 / 阅读:691

  导读
  
  一、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二、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担保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三、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是否必然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而此类纠纷中涉及的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是“在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是否无效”。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过程中,除了租赁物本身具有的担保功能外,由担保人为承租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也是融资租赁公司保障融资租赁债权实现的一个重要措施。因此,如果被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否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否必然会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无效,主要有两个因素:
  
  1. 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应当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故判断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无效,应首先判断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是否有特殊的规定。
  
  以“名为租赁,实为借贷”为例,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企业之间正常的借贷活动,不能仅因为“名为租赁,实为借贷”而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但如果融资租赁公司以放贷为主要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则超越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同时也有违现行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2. 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关于该问题,详见之前的分析文章:《民法典》时代,什么情况下你的合同会被认定无效,此处不再赘述。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81号”判决书中认为:
  
  虽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但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第一,《融资租赁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本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融资租赁公司以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案涉出借资金非其自有或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据此最高院认为,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应为有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沪民初1号”判决书中认为:
  
  因案涉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为企业间借款合同,故应按企业间借款合同判断合同效力,进而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融资租赁公司虽未取得发放贷款资质,但并没有证据表明其以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案涉企业间借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判决日期:2019年12月25日)
  
  因此,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并不必然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二、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担保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在实操中,很多租赁物由于回收较为困难或无法回收,难以起到物权担保的作用,因此许多融资租赁公司依赖于另行签订担保合同,来保障债权的安全。在主合同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能否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追究担保人的责任?我们从以下几种情形来分析:
  
  1. 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且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
  
  2. 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有效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被认定有效,那么应从两个方面判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1)担保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是否了解。如果担保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均了解,知晓自己所担保的主合同内容,则不能仅以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2)在担保人了解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判断担保合同本身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与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无效的判断方式相同)。
  
  如果担保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均了解,且担保合同本身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担保合同,不因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而无效。#p#分页标题#e#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81号”判决书中认为:
  
  案涉主合同法律性质的转变不影响主合同效力的判断,亦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有效成立。案涉《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沪民申804号”判决书中认为: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因承租人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融资而与XX租赁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而担保人为该合同提供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无悖,故签订的《保证合同》亦属有效。
  
  三、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是否必然承担担保责任?
  
  在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担保人是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也应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确定。
  
  1.  如果担保合同明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时,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在被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情形下,即使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也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2. 如果担保合同中未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约定,那么,在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作者:郭菁菁 曹润超   来源:陆家嘴金融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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