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股东责任的合规研究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21-11-10 / 阅读:1156

  来源:汇商金律
  
  作者:杜长明律师
  
  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责任及股东资格的规定,主要见于银保监会的管理办法及地方金融局的监管办法,其他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类文件或政策类文件。
  
  1.对股东资格的限制
  
  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资格,银保监会没有规定,上海金融局的监管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股东一般为设立满一年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各股东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货币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主要股东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应的资本实力和资金实力;
  
  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三年内(其他主要股东承诺一年内)不直接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份),并在融资租赁公司章程中载明;
  
  2.股东的违法披露制度
  
  股东的违法披露制度分为二类:备案类和公示类。
  
  1、备案:违法经营信息库
  
  备案类是指地方金融局建立融资租赁企业及其主要股东,及董监高违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信息库。
  
  违法信息库是否可以公开查阅,目前尚不明确。一般来说,金融局设立违法信息库,是一种行政行为,若非涉及保密,均应可以提供相关人员查询。
  
  2、社会公示
  
  融资租赁公司及股东、董监高受行政处罚的,依法向社会公示。
  
  3.单一股东关联度的限制
  
  1、融资款小于出资额
  
  银保监监管办法规定:单一股东(含关联方)作为承租人的,其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的出资额。
  
  2、净资产30%
  
  作为单一客户时,融资余数不得超过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的30%。此规定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
  
  此规定为了防止股东通过构建融资租赁业务抽逃出资。此处的出资额指实际出资额。
  
  4.重大关联交易决议制度
  
  1、什么是重大关联交易
  
  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何为重大关联交易,银保监会的监管办法没规定。上海金融局的监管办法规定:单笔金额大于净资产的5%,或者该笔交易发生后公司与相关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为重大关联交易
  
  2、重大关联交易的决议
  
  融资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5.股东对未偿债务的承诺
  
  上海金融局的监管办法规定,喜欢股东建立承担剩余风险责任制度,公司解散或不再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时,承担其未偿还债务。
  
  本条实为倡导性条款,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6.股东三年不转让股权制度
  
  上海金融局的监管办法规定:控股股东三年内(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份),且不得将其抵质押、设立信托。
  
  本规定仅限制对外转让,但并不限制内部股东之间的转让。
  
  7.股东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借款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包括:
  
  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
  
  向股东借款
  
  发债券
  
  发资产证券化
  
  转让融资租赁资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向股东借款,但不得向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拆借一般为1-2天的借款,长的为1-2周左右。此处只是禁止拆借,但并没有禁止借款。
  
  8.控股股东的重大风险报告制度
  
  危险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风险是指:
  
  (一)可能导致三个月内应偿付(兑付)的负债总额中超过50%部分无法按期偿付(兑付)的重大流动性困难;
  
  (二)标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
  
  (三)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3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四)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
  
  (五)公司或其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刑事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六)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p#分页标题#e#
  
  (七)重大负面舆情,以及其他足以危及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风险事件。
  
  发生上述重大风险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24小时内向注册地的金融管理局书面报告,同时通过监管平台在线报告。
  
  控股股东(实控人)发生上述重大风险的,由融资租赁公司在24小时内向注册地金融管理局报告。
  
  关于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区别,见:实控人与控股股东的认定标准(珍藏版)
  
  9.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在线报告制度
  
  上海金融局监管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为自身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除外),或者发生其他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的,应在5日内在监管平台在线报告。
  
  10.股东股权受限的在线报告制度
  
  上海金融局监管办法规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在5日内在监管平台在线报告。
  
  11.法定代表人违规在线报告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受到相关部门较大金额罚款(企业被处以五十万元以上罚款,或自然人被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拘留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在5日内在监管平台在线报告。
  
  这条并不属于股东的,注册在上海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不允许是自然人,故股东不可能是法定代表人。因本条比较重要,故放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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