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支持融资租赁手续费,该如何抵扣?


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4-05-08 / 阅读:83

以下文章来源于金融争议观察 ,作者袁雯卿 许建添

在刘贵祥法官发表《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一文后,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未提供实质服务而收取手续费、咨询服务费、服务费(以下统称手续费)持否定态度。但在手续费的约定被法院认定无效,或手续费的合同被法院认定未实际履行后,手续费如何抵扣承租人欠付款项的问题则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结合近一年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关于手续费抵扣承租人欠付款项的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以及融资租赁实务中的手续费合同约定情况,就手续费应如何抵扣承租人欠付款项问题作出讨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构成“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情形的,由于《民法典》第670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手续费抵扣问题不在本的讨论范围内。

一、关于手续费抵扣款项的争议 

《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手续费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丁峻峰法官著,收录于《商事审判指导》(总第56辑)一书,以下简称《手续费研究》一文提出:“……三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将手续费明确约定为收益或者计算在综合融资成本当中,区分不同的处理情况。约定的,可以予以支持;不约定的,原则上应当在未付租金中扣减。……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往往是在起租时直接收取手续费,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为回租或直租做出不同的处理,在直租的情况下,承租人的收益不仅是租金使用的收益还包括了融物的收益,故不宜当然在融资租赁本金中扣除;在回租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可以抵扣本金。……”综合该文内容,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直租交易中,手续费可以抵扣未付租金,而在回租交易中,手续费可以抵扣本金。

对上述结论,笔者不敢苟同。具体理由包括:

第一,直租、回租交易都具备“融资+融物”的交易特征。按照《手续费研究》的观点,似乎仅认可直租交易具有融物属性,回租交易类似于借贷交易,进而得出了回租交易中的手续费抵扣本金的结论。

第二,在融资租赁实务中,出租人通常按照租赁本金的一定比例计算手续费,该等计算基数不会因为直租、回租交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三,从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安排“手续费”的交易目的分析,手续费本质上将提高出租人的综合收益,以及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当年度的利润。具体而言,与租赁利息应按实际回收进度确认收入不同的是,手续费通常在融资租赁交易之初一次性收取,出租人可以在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当年将全部或大部分手续费计入当年度利润。因此,不论是直租或回租交易,出租人收取手续费的目的并无差异。

那么,如果“在直租交易中,手续费可以抵扣未付租金;而在回租交易中,手续费可以抵扣本金”结论不能成立的,出租人收取的手续费应当如何处理呢?

二、近一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关于手续费抵扣问题的梳理

2024年4月22日,笔者登录阿尔法案例库,设置检索条件案由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院认为字段包括“手续费”“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顾问费”之一,判决作出时间范围选择“最近1年”,共检索获得民事判决书395份(其中2024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60份)。进一步对上述民事判决书进行阅读、筛选,“本院认为”部分涉及手续费抵扣问题的民事判决书合计13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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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138份民事判决书中,有119份民事判决书将手续费抵扣欠付租金;有9份民事判决书将手续费优先抵扣逾期利息/违约金;有4份民事判决书将手续费抵扣计息本金;有4份民事判决书未将手续费抵扣承租人欠款,但以出租人收取了手续费为由认定出租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过高;另有2份民事判决书持有手续费如何抵扣应遵循合同约定的观点。笔者进一步整理上述五类民事判决书涉及的典型案例如下:

(一)手续费抵扣欠付租金

案例索引1: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4民终122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其一,尚欠租金总额。《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的约定,租金总额为3185404.92元,扣除华龙公司已支付的前五期租金以及以保证金、手续费收取的变相无理由增加华龙公司融资成本的598000元,未支付租金总额为2144987.57元。

案例索引2: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3)粤2071民初533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规定可知,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通常已经包含了出租人的成本和合理的利润。因此,即便A公司向T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并为此收取了相应的费用,在A公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该费用已作为成本计入了租金,故本院认定该服务费50000元可在T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的租金中予以相应抵扣。同理,T公司已付首期租金30600元亦应予以抵扣。因此,T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租金1431400元(1762000元-250000元-50000元-30600元)。

案例索引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97305号

裁判观点:原告向被告收取了服务费68,000元并在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时预先扣除,该费用虽有合同约定,但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专业的融资租赁机构,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提供相应的服务系开展业务的需要,对其主张的服务费原告未能证明其提供了具体的服务内容,故该笔费用本院酌情在未付租金中予以扣除,扣除后剩余未付租金金额为1,882,361.44元。

(二)手续费优先抵扣欠付逾期利息/违约金

案例索引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终46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根据G公司与方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合同》,G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方源公司的资源、资产、负债、人员及其他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方源公司向G公司支付了1215万元的服务费用。现方源公司主张在违约金中扣减上述费用,如还有剩余应冲抵本金。G公司作为出租人,其收取了相应的租赁费,对方源公司的资源、资产、负债、人员及其他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本身就是其为了减少自身风险而应尽的义务,现G公司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转由方源公司负担,有违公平原则。故对该1215万元,根据方源公司的请求,应冲抵其未付租赁费而产生的违约金,如还有剩余应冲抵本金。方源公司的该项答辩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笔者注:本案的手续费依次抵扣违约金、本金的方式由被告抗辩时自行提出,因此本案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案例索引5: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民初2031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审理中,原告确认2023年5月18日为租金提前到期日,并确认不再主张留购价款。截至该日,全部未付租金为114,312元,抵扣GPS管理费1,980元、公证服务费200元后,被告应支付原告未付租金112,132元、违约金5,606.60元(112,132X5%);另原告同意将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支付的服务费3,723元抵扣未付租金和违约金,故被告剩余未付租金和违约金合计114,015.60元(112,132+5,606.60-3,723)。被告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租赁车辆所有权归被告所有。

案例索引6: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2民初2316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至于服务费20,000元,虽然被告上城公司签署了《服务费承诺书》,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提供了对应的服务内容,故该费用虽非“砍头息”性质,但宜在被告上城公司应付款中予以抵扣。

笔者注:本案“本院认为”部分提出了手续费不应从计息本金中抵扣的观点,但未明确如何抵扣。本案“判决结果”第一项将手续费依次抵扣了逾期利息、欠付租金。

(三)手续费抵扣计息本金

案例索引7:上海金融法院(2023)沪74民终202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某某公司2与某某公司8在《融资租赁合同》之外另行签订01号《融资租赁手续费协议》,约定某某公司2为某某公司8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相应手续及融资租赁业务中相关前期费用的对价,由某某公司8支付手续费,从约定内容看,手续费的对价系某某公司2履行合同本应承担的职责,某某公司2无权收取该笔手续费,鉴于某某公司2在租赁物转让价款支付之前即向某某公司8收取手续费114.3万元,因而,融资租赁本金900万元中应扣减该手续费,以实际融资本金785.7万元按合同约定的租息率4.75%,以等额本息方式重新计算每期应付租金。

笔者注:上述裁判观点载于一审法院“本院认为”部分。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不包括手续费的抵扣问题,也未就一审法院手续费的处理方式进行调整。

案例索引8: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4)浙0108民初9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在本案清算之后,A公司应当退还保证金225万元。A公司未提供证据佐证服务费实际支出情况,其应当退还服务费1575000元。A公司提供租赁物保险费共计46585.35元,扣除此项费用后,应当退还178414.65元(225000元-46585.35元)。上述费用均为预扣,故应在租金本金中予以扣除。扣除上述合计费用4003414.65元后,B1医院应向A公司支付租金本金7219586.02元(11223000.67元-4003414.65元)。

案例索引9: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4654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关于未付融资租赁费用问题,原告作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属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负担的必要营业成本,原告收取的车管家费用、车管家安装费、账户管理费以及月管理费等均属被告实际支出的综合融资成本,不应过分高于原告的必要营业成本来加重被告的还款负担。现原告主张在发放融资款时扣除了车管家费用,并提交了经销商韶关市聚某隆二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安装证明,因未提交该费用的金额支出凭证,不能证明收取的车管家费用1380元为原告实际支出的费用,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收取的车管家安装费、账户管理费,因未举证产生上述费用的事实依据,不能证明提供了相应服务,本院亦不予采信。其中,在合同签订时收取的车管家安装费、账户管理费应予抵扣租赁本金。本院认定实际融资本金应为40001.5元(原告实际支付购车款43601.5元-已付车管家安装服务费1600元-账户管理费2000元)。

(四)未将手续费抵扣承租人欠款,但以出租人收取了手续费为由认定出租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过高

案例索引10: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9民初1279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牵引车违约金及罚息(截至2022年9月13日)。罚息实为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逾期利息损失,考虑到案涉合同已解除,承租人须支付出租人全部未付租金,而未付租金本身已包含了出租人的合理利润,且出租人在租金外还收取了咨询服务费等费用,故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为逾期租金的日千分之一、违约金为未付租金的20%,显系过高,应当酌情予以调整。本院结合双方合同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酌情确定支持原告以加速到期日前实际欠付的各期租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每期租金支付日次日起分别计算至2022年9月13日止的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11: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23)桂0206民初178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关于M公司主张的逾期罚息及违约金,其实质属M公司对罗某旺逾期付款损失的重复主张,因罗某旺在本案中提出罚息、违约金过高,租金当中包含了利息的抗辩,且合同中约定收取的咨询服务费实际属变相利息,以及M公司提前收回的全部未付租金中亦已包含融资收益,故根据公平原则,本院综合本案涉案车辆已实际处置完毕的情况,将罚息、违约金一并调整为以尚欠未付租金本金245102.78元为基数,自逾期支付租金之日即2022年9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及罚金金额超出上述计算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五)手续费如何抵扣应遵循合同约定

案例索引12: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9民初866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对于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服务费100万元,原告称该费用系原告向被告某某医院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用,原告提交《咨询服务报告》证明其所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但该《咨询服务报告》等所体现的服务内容属原告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负担的必要营业成本,其向被告收取该笔服务费属不当增加被告融资成本,故应予扣减,鉴于该服务费100万元系2020年1号《融资租赁合同》及2020年2号《融资租赁合同》合并服务费,故本案中扣减50万元。因案涉合同约定被告某某医院向原告支付的任何款项按照如下顺序划扣:(1)实现债权的费用;(2)逾期利息;(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故本院认定租赁服务费50万元应于前述逾期利息中予以充抵。

三、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手续费抵扣建议 

笔者倾向于认为,关于手续费如何抵扣问题,应当综合考虑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同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做出手续费安排的交易目的、生效民事判决书普遍采取的抵扣方式,并参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关于手续费抵扣问题的常见裁判观点。

(一)情况一:融资租赁合同或咨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1.该等情况下不宜在出租人支付的计息本金中扣减手续费

笔者认为,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或咨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的服务内容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出租人与承租人存在通谋虚伪问题的,此时不宜直接调整融资租赁合同签署时的计息本金(即从出租人支付的计息本金中扣减手续费并重新计算计息本金、相应的租赁利息)。具体理由包括:

第一,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或咨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的服务内容的,而并非简单的约定“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手续费XX元”,应当认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已经就融资租赁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合意。

实践中,为满足合规性等要求,出租人通常将向承租人出具咨询服务报告。尽管按照现行的司法实践观点,该等咨询服务内容被认定为属于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出租人不能单独收取费用的服务,但现行的裁判观点并不影响合同双方在合同签署之初的意思表示。此时,应当考虑认定出租人未实际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交易以外的其他服务。即融资租赁合同或咨询服务合同关于手续费的约定未被实际履行,应予以解除。出租人收取的手续费应当返还承租人。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如果可以认定手续费的合同约定未被实际履行,由于该等合同应当被解除而非自始无效,直接从计息本金中扣除手续费并重新计算计息本金、相应的租赁利息的方式似乎欠妥。

第二,《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6册)》一书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出借人收取的手续费处理方式部分明确:“若原告未实际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则全部或者多收部分费用予以抵扣。抵扣方式如下:当事人对抵扣达成一致的按照约定的顺序抵扣,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若当事人未就抵扣达成一致,支付服务费当时债务人无欠息的,则该笔费用应当首先冲抵本金;支付服务费当时债务人已有欠息的,借款合同对还款顺序有约定的依约处理,借款合同对还款顺序没有约定的,则应先抵扣利息余额部分再抵扣本金。”(茆荣华主编:《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6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52页。)据此,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出借人收取了手续费但未提供质价相符服务的,大部分法院并非直接从出借的计息本金中扣减手续费。鉴于融资租赁合同也具备一定的金融属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关于手续费的裁判观点不应当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存在明显差异。

2.该等情况下手续费抵扣的款项与顺序

《民法典》第56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据此,在承租人欠付出租人款项的情况下,应当将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的手续费与承租人欠付款项相互冲抵。

在冲抵顺序方面,《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6册)》进一步明确:“关于当事人对还款的清偿顺序未做约定,借款到期后,在借款人欠付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外,还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下,其抵充顺序如何认定。本指南倾向认为应按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违约金→主债务确定清偿抵充顺序。利息与违约金均系资金占用损失或使用利益,实践中普遍存在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名词混用的情形,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也往往存在重合。因此,金融借款合同中,宜将违约金与利息作同一类概念考虑。从《民法典》第561条的规定来看,应倾向于保护守约方。由于借款人违约在先,应作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先抵扣违约金再冲抵本金。”(茆荣华主编:《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6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41页。)综合上述规定及裁判观点,如果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多支付的还款抵扣顺序有明确约定的,此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手续费的抵扣顺序;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未作约定的,则应将手续费依次抵扣出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融资租赁合同对实现债权的费用进行定义)、租赁利息、逾期利息、租赁本金。

(二)情况二: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签署咨询服务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也未约定出租人收取的手续费相应提供的服务内容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单独签署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咨询服务,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手续费的约定也仅有出租人收取的手续费金额,而未约定出租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的,此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手续费与租赁利息的性质并无差异,仅在名词定义上存在差异。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据此,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认定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手续费约定实质上实现了出租人提高收益的目的,手续费约定无效或手续费等同于租赁利息。

《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进一步参考该条规定,如果出租人在开展融资租赁交易之初已收取了手续费的,此时手续费与预收利息并无实质性差异。因此,在该等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出租人支付的租赁本金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款项作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计息本金。

需要额外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关于计息本金调减后,承租人按照调减前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的租金与调减后的租金差额如何处理问题也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该等差额应当逐笔立即抵扣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剩余未付本金。该等计算方式将导致出租人可以主张的租赁利息进一步减少。为降低上述风险,建议出租人考虑尽快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就该等情形发生时的款项抵扣顺序问题做出约定。

 四、结论及建议 

综上,笔者并不赞同根据直租、回租交易的不同,分别将出租人收取的手续费抵扣欠付租金、抵扣计息本金的观点。

考虑到大部分生效民事判决书均将手续费抵扣租金的因素,建议在合同明确约定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具体服务内容的情况下,认定出租人未实际向承租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手续费约定应当解除。此时,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了承租人多支付款项的抵扣顺序,则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未进行约定的,则可以依次按照出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租赁利息、逾期利息、租赁本金的顺序进行抵扣。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仅约定了出租人收取的手续费金额,而未约定出租人相应提供的服务内容的,此时出租人收取的手续费与租赁利息并无本质差异。如果该等手续费的收取导致承租人实际占用的租赁本金减少的,则建议在计息本金中予以扣除。

来源:金融争议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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