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窗口指导:明确地方平台项目展业标准!
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4-06-12 / 阅读:407
5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非银机构监管司党支部在中国银行保险报上发布《推动非银机构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发文指出:推动金融租赁公司积极稳妥退出融资平台业务,严禁将不适格租赁物进行重组、续作。
近日,化解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又有金融机构收到窗口指导。
根据证券时报消息,部分信托公司近期收到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明确地方平台项目展业标准。严格落实《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5号文,简称“35号文”),机构须通过“融资平台查询系统”查询确认相关平台是否列入监管名单中。若在名单之内,不管作为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相关债务只减不增,降低高息非标融资。据了解,2024年3月融资平台查询系统上线,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获得融资平台授权的情况下,可查询融资平台的相关情况,包括融资平台是否在监管名录之中、债项等信息,以方便金融机构和融资平台开展业务,并落实监管部门的要求。
本轮化债有很多的创新,设立统一的融资平台查询系统可能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创新,这是35号文精神的落地,为融资平台走向真正的规范奠定基础。
二、平台名单制管理
融资平台查询系统,是基于融资平台的名单制管理,而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实际上并不新鲜。
此前,国内有数个版本的融资平台名单,包括银监会名单、财政部名单、交易所名单等不同形式的融资平台名单,之前也通过对不同平台名单进行不同颜色等级的分类管理名单。
所谓“融资平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定义,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但是由于此前不同的名单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并没有统一的名单,这给债券市场带来不同的困扰,因为不同监管部门有不同的监管规则,名单内外的要求也不一样,市场期待统一的融资平台名单和名单查询系统。能够出台全国统一的融资平台查询系统,最重要的背景仍然是35号文。本轮化债最重要的指导文件-“国办发〔2023〕35号”文,即《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35号文的第一项内容,是融资平台的三分类,即分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按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有企业(针对新设平台)和普通国有企业。债券融资方面,第一类融资平台只能本金借新还旧;第二类参照融资平台管理的国企,12个高风险省份只能借新还旧,其他省份省级政府出具同意文件后可以新增融资;第三类普通国企自主融资自负偿还责任。银行贷款方面,说法是各行基本参照债券融资的标准执行;国有银行要入局助力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对存量地方债务进行展期、降息,并发放贷款置换今明两年到期债券;包括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限)国债利率,调整后的还款方式应做到每年还本比例至少达到10%。对于非标融资,对于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要求金融机构配合展期降息,其它省份建议协商展期降息,不能展期的部分则通过银行贷款来置换。其他内容包括债务管控,及各省份将依据当地GDP规模与社融增速进行债务限制,要求债务规模不得超过GDP规模,债券增速不得超过社融增速;12个高风险省份,在有效化解债务风险之前,原则上不得举债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实际上,针对目前的融资平台发债,已经开始有所分化。如果是名单内平台发行债券,原则上只能借新还旧,不能用于新增;如果发行人承诺自身是市场化经营主体,则可以新增融资。之所以推出融资平台查询系统,就是防止融资平台通过新设、整合等方式,规避名单制管理,再次出现债务无序扩张的情况。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此次窗口指导有收紧政信业务尺度的意味,也确实明确了展业标准。
一位机构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融资平台数量和债务规模压降都以央行名单为依据,以2023年3月末的债务数据为基础,如果融资平台或其担保平台列入名单之中,融资额度只能缩减不能增加。如果属于高息融资,利率也需调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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