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超波:回归融资租赁本源是要抓租赁标的物“牛鼻子”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20-01-03 / 阅读:1306

  在近期举办的第十六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上,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孙超波出席并发表演讲。
  
  孙超波表示,融资租赁业务指的是“把物买下来再出租给承租人”的业务,在这类业务中,租赁标的物是关键中的关键,没有租赁标的物或者在租赁标的物方面弄虚作假,那就完全背离了融资租赁这个业态。回归融资租赁本源核心就是要抓住租赁标的物这个“牛鼻子”,将租赁标的物做真、做实。
  
  对于融资租赁来说,融资租赁跟信贷,跟资管、跟基金、跟这些方式方法不同的核心在于有物,把物买过来再出租给对方,如果在物方面不做真做实就背离了融资租赁。
  
  如何将租赁标的物做真、做实?他认为,其中权属要点和价值认定是红线和底线,不允许变通,法无禁止和保值性、变现性是主要考察点。
  
  以下为文字实录:
  
  孙超波:在座的各位,按照大会给我的主题是讲一下融资租赁企业合规发展与风控新标准。我今天的分享在上一周中国第二届融资租赁总经理高峰论坛上的一个话题,这里做一点宣传。下面开始进入正题。
  
  今天我讲三个方面:
  
  1.融资租赁的本源。
  
  2.融资租赁规范与创新简史;
  
  3.对新监管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现在融资租赁业大家普遍认为从2007年开始到现在,已经12年了,从到2018年大家认为是融资租赁的黄金10年,在进入了这三年三大党中央国务院三大攻坚战其中之一,风险管控方面。现在再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的主题教育活动,大家都在找各自行业的本源,要回归本源。
  
  融资租赁的本源到底是什么?现在要把这个问题回答清楚,首先要正本清源,从法律法规方面寻找本源。
  
  在座的各位不要看题比较简单,认为我们做了10多年了,在座的有高管,还有新进的前途无量的年轻人,但是我们在谈这个问题的时候,一定要从概念出发,因为融资租赁是一个法定的业务,不是你路边的一个小店随便就能够卖了。法律不做这样的定义,如果做这样的业务就认为是违法经营,就取缔你。
  
  大家要记住,融资租赁在日常当中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条中这样看的,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日常当中大家认为租赁是总的概念有两个分支,就是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在《企业会计准则》21号,尤其2018年12月17日修订了新的《会计准则》21号的时候也这样定义,夺一笔租赁,在租赁的开始日,起租日作为租赁公司而言,你这项业务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开始就让你分辨出来,因为两个做账是不一样的,会计的处理,进入的科目是不一样的。但是,在现行规定当中,《合同法》第13章212条到236条,24条里面专门规范了租赁的业态,在14章237-250条,13条里面专门规范了融资租赁这个业态。
  
  在法律里面没有经营租赁这个词汇,简单说,如果在一个合同里面到处是经营租赁,一旦涉诉,到法庭上举证的时候,到处找的是经营租赁,而没有租赁或者融资租赁,法律没有办法判你是什么,因为融资租赁是有名合同。所谓有名合同就是书写这个租赁合同的时候你是融资租赁合同,这个合同前面标题必须是融资租赁合同,不能光说合同,也不能只写一个协议书就拉倒了,这是不行的。
  
  在这个情况下大家要注意,租赁是什么?今天前面两位德高望重的银行界的老领导,包括国开行的李行长,今天他讲了很多我们要做租赁,我们还要进行维修,还要提供技术支持等等这一类的,应该说是属于合同法第13章租赁这一类的租赁业务。
  
  而真正的融资租赁是不包含这一块业务的,在座的各位把这个要看清楚。这个相当重要。
  
  决策责任两个方面,第一,不管租赁标的物好不好用,这个租赁标的物能不能赚钱都与我租赁公司无关,不能拿租赁物不好用或者不能赚钱,不能拒付我租金的理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合同,租赁合同承租人撤销租赁合同是绝对不可以的,因为我买租赁物是承租人决策的,在此这一点就是我们融资租赁合同法律上的逻辑起点。这是第一。
  
  第二,正因为是承租人决策的,所以说在这个租赁期间到期满的时候,对租赁标的物,租赁公司买标的物的价款连同为了买这个标的物融资的成本,承租人要全部付清,这就是融资租赁不同于租赁的根本地方。这是核心的核心,不是说租赁标的物如何使用,核心就是买租赁标的物谁决策的,正因为这样的,我们起草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我们划分权利和义务就是按照这两点进行划分的。大家不妨可以细细想想。
  
  这是售后回租的,在2018年到2019年探讨融资租赁回归本源的时候,很多人不认帐。这是跟信贷同流合污了,它不是融资租赁,但是我今天要明确说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是地地道道的融资租赁。#p#分页标题#e#
  
  为什么这样说?融资租赁是两个交易叠加而成的,第一是买过来再给承租人,租赁公司向承租人买,把生产线买过来,我们签个买卖合同或者转让合同,对方是出让我是受让,我买过来,在这个环节上我们错了吗?承租人不能把生产线卖给租赁公司吗?这个标的物是不是法律禁止交易的,当然没有。租赁公司有权利买这个租赁标的物吗?有没有权利呢?当然有,没有说法律禁止的问题。
  
  我可以明确说,在80年代前店后场的情况下,我们是半自动化,买一个机床插一个电源就可以生产了,但是那是很初级的生产,就是半手工,要知道现在的企业都是自动化、智能化,一条生产线几个亿,十几个亿,而且它要从上百个甚至上千个供应商购买过来,在现场组装成,然后组装、检测、验收才能成为完整的生产成品的生产线。
  
  你能从上万个供应商那里买零部件然后再回来租给承租人,这样现实吗?所以说,不能随便说融资租赁是租赁的一部分,是最主要的一部分,支撑了现代实体经济的企业发展。
  
  下面如何坚守融资租赁的本源?刚才说了融资租赁是什么概念,经营性租赁不往下说了,它是融资租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个分支。
  
  通俗的表述,融资租赁业务指的是“把物买下来再出租给承租人”的这类业务,在这类业务当中租赁标的物是关键中的关键,没有租赁标的物或者在租赁标的物方面弄虚作假,那就完全背离了融资租赁这个业态。回归融资租赁本源核心就是要抓住租赁标的物这个“牛鼻子”,将租赁标的物做真、做实。
  
  对于融资租赁来说,融资租赁跟信贷,跟资管、跟基金、跟这些方式方法不同的核心在于有物,把物买过来再出租给对方,如果在物方面不做真做实就背离了融资租赁。
  
  那么如何将租赁标的物做真、做实呢,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其中权属要点和价值认定是红线和底线,不允许变通,法无禁止和保值性、变现性是主要考察点。
  
  现在到底哪些作为租赁标的物呢?就是法无禁止的,原则上都可以。下面有具体的说法。
  
  刚才说这四个,这是融资租赁要回归本源对于在座每一位租赁从业者,无论高管还是一般员工,尤其是高管要在这方面明辨是非,如果不明辨是非,往往没有主张,该守住的不守住,不该守住的死死守住,最后全做错了。
  
  第一点,权属要点。第一项就是有租赁标的物;
  
  第二项是依照物权法,要有充分证据表明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是承租人。
  
  第三项是租赁标的物没有他项权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被冻结、被监管。(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核心问题是出卖人有无可供出售的设备或者设施,出卖人有没有资格出卖这些设备或设施)。有些租赁标的物,真正未来的承租人是有,但是已经被查封、扣押、监管,所有权已经受到限制,没有办法处置,没有办法卖给我。所以签个买卖合同,看上去做了,实际上无效的。
  
  第二点,价值认定。第一项是租赁标的物的价值是按照账面值认定的,还是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的;
  
  第二项是若是评估认定的,评估值是按成新率法、市场法、还是未来收益法确定的;
  
  第三项是租赁融资额不能高于上述任一种方法确定的租赁标的物的价值;这一点很重要,在这里举一个例子,例如说保德印刷机(音)是非常好的,70年代的印刷机现在已经40年了,印刷品彩色一样的鲜艳,跟80年代的印刷机几乎没两样,但是按照中国折旧最长设备一般5-10年,折旧的章早就没有了,现在承租人大卖场的印刷都是保德印刷机印刷的,可是他现在缺钱。但是折旧的章没有了,他说这个设备300万,你能融资300万,让融资租赁公司300万买走,融资300万行不行?我们说可以,但是账面是0,肯定不行,要找一个评估公司评估。买来到现在还有几成新,因为它折旧没了,按成新律法肯定价值还是零,《市场法》,同类型的印刷机在市场上卖多少钱,相同的型号真正成交的一般很难找到,除非上市公司能提供的,如果不提供信息,很难找到。还有《未来收益法》,未来可以给我带来多少收入,折现然后评估一个价格说300万,租赁公司就认这个300万,把租赁标的物买过来付300万给未来承租人,他认为就融资了。这些都是合法的。
  
  可是再怎么样,租赁融资额不能高于上述任何一种方法,我对各位强调的是,如果真心看好未来的承租人,但是租赁标的物的价值真的不行,不能满足它的融资额的要求,你们可以参考《评估法》。
  
  但是你就是不能突破上面这几个值,哪怕300万,也不能超过300万,这是我们给它的融资额。
  
  如果有了这两点,如果谁还说你这个融资租赁是弄虚作假,你在法庭上完全能够站住脚,他的抗辩毫无理由,法院肯定不会支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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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点,法无禁止。
  
  第一项,一般来说,只要没有明文法律法规禁止的均可以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十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生产性有形资产均应当允许成为合格的租赁标的物。尤其应当包括“企业厂房、设备在内的租赁物”。
  
  第二项,“污水管网、电力架空线、机站等存在于土地上”的设备以及“水泥、造纸、发电、冶炼、精密机械等不可拆卸的设备”。
  
  第三项,附合、混同于他物的物品及“建设在不动产之上的设备”等。
  
  第四点,保值性和变现性。
  
  租赁标的物未来的可变现性低和保值性差不能作为评判租赁标的物合格不合格的依据。一方面是因为任何租赁标的物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保值性和变现性均会逐年递减直至消亡;另一方面,融资租赁服务的最终目标是收回租金,而不是收回租赁标的物,就租赁标的物未来的保值性和变现性而言,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它是第二还租来源,当承租人失去支付租金的能力时,出租人收回租赁标的物并变卖租赁标的物以抵充未收回的租金,如果租赁标的物的保值性和变现性低,在租赁开始时,我们会要求出租人提供更多担保以弥补租赁标的物保值性差、变现性低的缺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十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租赁标的物未来保值性差、变现性低并不必然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追讨租金的有效性。
  
  从这一点上,我要说明真正回归融资租赁本源,核心把融资租赁从法律的源头理解清楚,下面讲第二个主题,融资租赁规范与创新简史,在座的各位知道今天融资租赁达到6万多亿规模,达到11177家,这是截至第三季度末,第四季度是一万两千几十家。今天的融资租赁可能连一万亿都没有,没有《合同法》,这个业态不可能产生,融资租赁是法律制订的。
  
  融资租赁塑型法系:合同法、融资租赁应纳税营业额规定,允许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税收规定,营改增,统一裁判尺度。
  
  融资租赁走到今天,功能获得了极大创新,原来大家都知道融资租赁只有两个功能,一个是促销,一个是融资。
  
  还有四大功能:
  
  第一,融资租赁业开辟了动产金融,使动产金融和不动产金融并驾齐驱,极大地开拓了金融市场的边界,丰富了金融市场的多样性,加宽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互动界面。
  
  第二,为金融业务创新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使金融机构避免了与监管规定不必要的大量的正面冲突,降低了金融机构的合规性风险,促进了金融业务的创新进程,同时促进了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创新进程。
  
  第三,成为金融机构金融资产当然的的保证人,极大降低了金融资产的违约损失率。一笔钱到了实体经济原来直接带给实体经济,今天还有租赁公司加盟,租赁公司连通实体企业共同为银行提供担保,共同为我们发行的产品,哪怕发的债,PPS,两个共同保障,所以说租赁公司在这里成为当然的保证人。
  
  第四,加长了资金供给端和资金需求端之间的管道,远水也能救近火。这个在上海表现的非常淋漓尽致,银行的钱带不到外地,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这个管道可以带到外地,对上海构建国际金融中心起到很大的作用。
  
  第三部分,谈对新监管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前面两部分核心把一些事情梳理清楚,对本次分享来说,它占的比重只占不到10%,真正的重要性在这里。
  
  什么叫融资租赁的本源?现在看到融资租赁通过前面六大法律法规塑造租赁行业到今天这个模样,在此情况下,下面要出台一些监管政策,该怎么监管?这是今天要提出的五个方面。
  
  第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
  
  这是必然要提到的一个条款,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
  
  大家看到红字就是我主导用这样的表述,之所以这样表述,因为我们要尊重《合同法》,《合同法》是最高级别的。而不是应该随便的,这些句式发生变化,本来意思都是这样,为什么不用《合同法》里面的表述呢?应该要规范一点,严谨一点,不应该随便再用词汇了。
  
  第二,关于融资租赁经营范围。
  
  时间关系不往下读了,(见PPT)。不恰当事例: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满足一定标准的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发行债券;(二)资产证券化;(三)境外借款;(四)公开发行上市;这些应该统统去掉。#p#分页标题#e#
  
  第三,关于租赁标的物。
  
  建议:租赁标的物为公司(或企业)生产性有形资产、生物资产、知识产权等。
  
  注:有形资产是以具体物质产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生产有形资产和非生产有形资产。生产有形资产是指生产活动创造的资产,非生产有形资产是自然提供未经生产而取得的资产。生产有形资产包括有形固定资产、存货 (库存) 和珍贵物品。其中有形固定资产又按住宅、其他房屋和建筑物、机器和设备、培育资产分类核算;存货按原材料及用品、在制品、制成品、转售货物分类核算。非生产有形资产包括土地、地下资产、非培育生物资源、水资源。
  
  理由:根据合同法第14章第237条,任何一笔融资租赁业务均由“购买”和“出租”两个单独的交易合并而成,通俗地说就是“把物买下来,再出租给承租人”,因此凡是企业买入的资产或通过生产活动创造的资产均应当允许租赁公司买入并用于出租,进一步而言,凡是计入公司(企业)会计报表中的资产均应当允许租赁公司买入并用于出租。
  
  错误示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具有使用价值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四,关于行业监管指标。
  
  这里面的重中之重,单一客户、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总结来说,银保监会对银行的信贷投放是按照净资产,对银行净资产的百分之多少,是30%和50%的比例。今天对租赁公司如果要制订这个监管指标,我建议必须放大。
  
  建议:为促进融资租赁租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加强对公司租赁业务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风险,租赁业务应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
  
  (一)融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小于等于15亿元人民币下的所有租赁业务。
  
  1.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2.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5%;
  
  3.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4.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5%;
  
  5.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二)融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大于15亿元人民币的所有租赁业务。
  
  1.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
  
  2.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3.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
  
  4.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5.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三)对符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4)的单一航空公司的全部租赁融资余额(含担保),不论公司实收资本大小,均不得超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0%。
  
  关于行业监管指标:
  
  理由一:一般而言,公司资本金小,公司风险资产分散的必要性相对较低,公司资本金越大,公司风险资产分散的必要性就显得越高,为保护小企业在争取大客户和优质客户方面,不被大租赁公司的过分不公正挤压,资本金较小的租赁公司应该给予较高的风险控制指标,对近十年来上万家租赁公司的经营情况的观察和分析,宜以15亿元资本金为标准,分别制定资本金在15亿以下和15亿以上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
  
  理由二:每一项的风险控制指标均高于商业银行相应项的风险控制指标,原因是融资租赁项下的债权均有租赁标的物,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租赁公司,而所有权大于包括抵押权在内的其他权利,所以相同金额的一笔债权,租赁公司的债权要比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债权安全性要高,因此,针对融资租赁项下的融资额的风险控制指标应当宽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债权的风险控制指标。
  
  理由三:符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 121-R4)的飞机的保值性和变现性高于所有设备设施和船舶的保值性和变现性,一旦航空公司付不起租金,租赁公司收回飞机变现所得抵充未收回租金的保障程度很高,因此,针对(CCAR- 121-R4)项下飞机租赁融资额的风险控制指标应该更宽松些。#p#分页标题#e#
  
  这是关于风险底线的问题,13项。(见PPT)。
  
  由于时间关系,就到这里,刚才占用了超额时间,对不起。谢谢!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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